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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勝阻:為科技強農提供法律保障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7日 16: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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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注:本文原載於人民網,時間為2012年4月27日,轉載僅為提供資料。

    4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常委、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民建中央副主席辜勝阻在審議中表示:農業技術創新是引領、支撐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産品長期有效供給的根本出路。當前我們在重視農業技術研發投入的同時,更要高度重視農業技術推廣,解決科技鏈和産業鏈的“最後一公里”問題,讓大量優秀的科技成果通過推廣切實轉化為現實生産力。

    辜勝阻認為,在當前生態環境保護壓力加大,耕地、淡水等自然資源剛性約束日益加強,農業經營主體發生變化,以及農業勞動力成本和種子、化肥、農藥等生産資料價格快速上漲的形勢下,我們要保障農業持續發展和農産品穩定供給,其根本出路在於科技,必須要“強科技,保發展”,依託農業科技創新來提高土地産出率、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産率,增強對農業的支撐能力。這也是今年中央一號文件聚焦“農業科技創新戰略”的現實依據和根本出發點。但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發展始終面臨科技鏈與産業鏈嚴重脫節的問題,農業科技工作重科研、輕中試和推廣應用,農業科研成果缺乏行之有效的推廣機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偏低。據有關統計顯示,我國每年經過中央和省級政府部門鑒定的農業科研成果有一萬項左右,約30%可以推廣,但實際轉化率只有10-15%。在水利科技領域,科技成果轉化率低於30%,許多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閣”。因此,建立完善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農業技術推廣機制,推動農業技術創新主體與需求主體有效對接是當前我國農業科技工作中最迫切和緊要的任務。

    辜勝阻強調,《農業技術推廣法》作為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基礎性法律,自施行以來,為我國農業科技水平提高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化和現代農業的發展,現行《農業技術推廣法》已難以適應和滿足新形勢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需要。在總結過去改革的經驗與教訓的背景下,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形成的《修正案草案》具有四個方面的亮點,有利於解決農業科技鏈與産業鏈之間的“最後一公里”的問題,進一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高科技對農業發展的貢獻。可以預見新法通過與實施將為實現“科技強農”提供更為完善的法律保障。
  (一)適應農技需求多樣性和供給主體多元化的特點,《修正案草案》立法規劃“一主多元”的現代化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理順農技推廣的管理體制,調動多元主體從事農技推廣的積極性。當前我國農技推廣工作已經出現多元化參與,科研單位、學校等組織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技術推廣服務組織逐步由政府單一支撐向“政府為主、多元發展”的方向轉變。對此,《修正案草案》提出,“農業技術推廣,實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推廣體系”,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了多元化推廣服務組織在滿足農民多層次、多領域科技服務需求中的主體地位。為促進“一主多元”推廣體系的健全完善,《修正案草案》還提出要“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群眾性科技組織,發揮它們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引導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開展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鼓勵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農業科技示範園區面向社會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從法律上明確了多元化推廣服務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在國家農業推廣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方面,《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因地制宜設置縣、鄉級或區域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完善鄉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管理體制,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在強調集中力量和管理的同時也為管理體制機制的適時靈活調整預留了空間。

    (二)提出農業技術推廣公益性與經營性分類管理原則,在總結經驗教訓基礎上嚴格規定了國家推廣機構的“公益性職責”,為實現農業技術推廣的政府主導與市場調節的“雙輪驅動”提供法律保障。過去有一段時間,在把農技推廣推向市場的指導思想指導下,農技推廣公益性弱化,基層農技站曾出現“人去樓空”,“網破、線斷、人散”局面,教訓十分深刻。為此,《修正案草案》新增“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分類管理”為農業技術推廣的遵循原則之一。一方面進一步強調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公益性定位,明確提出“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公共服務機構”,並嚴格規定了其“公益性職責”,即“關鍵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以及農業災害的檢測、預報和預防;農産品生産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和監管服務;農業資源、森林資源、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測;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和農田水利建設技術服務;農業公共信息和培訓教育服務”。另一方面,規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推廣農業技術,實行無償服務”,不再從事經營性推廣服務,把經營性推廣讓位給其他社會化服務組織。《修正案草案》提出經營性“單位及其科技人員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農業技術的,可以實行有償服務,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三)針對當前農技專業人員素質與工作嚴重不相適應的問題,明確規定農技推廣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和結構比例,推動農技推廣機構的專業化,進而提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水平。近年來,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率不高、不適用技術的繼續推廣、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專業素質不夠等現象降低了農業推廣服務工作的質量。《草案》規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崗位設置應當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縣、鄉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80%,其他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70%”,新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要求由原“中等以上有關專業學歷”提高為“具有大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並“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水平考試”,逐步提高技術推廣隊伍的專業化水平。針對當前農技推廣人員隊伍專業素質弱化、知識結構出現脫節與老化現象,《修正案草案》,“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支持有關學校開展有關農業技術推廣的職業技術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和農業勞動者的技術素質”。在農技推廣水平方面,明確指出 “國家鼓勵農業技術推廣單位和科技人員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傳播手段,創新推廣方式方法,提高推廣效率”,強調技術推廣前的驗證。

    (四)在物質技術保障和法律責任方面,提出了各級政府在農技推廣上的責任,規定加大對農業技術推廣的財政投入,強化農技推廣工作的保障措施,明確了農技推廣的法律責任。農業技術推廣資金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資金投入不足、保障能力不強嚴重制約了我國農技推廣力度。《修正案草案》對此提出了六條具體措施:一是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要 “按規定使該資金逐年增長”;二是加強財政支持力度,“中央財政對重大農業技術推廣給予補貼”,縣、鄉級的工作經費“根據當地服務規模和績效確定,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三是各級政府要“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獲得必需的試驗示範場所、辦公場所、推廣和培訓設施設備等工作條件”;四是“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科技人員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五是“對各類經營性組織和個人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國家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六是政府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此外,《修正案草案》新增第五章“法律責任”,不僅分別對“截取或者挪用用於農業技術推廣基金的”、“侵害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財産”等違反本法的行為依法處理的方式進行了詳細規定,而且分別對“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以及工作人員”等行為主體違反本法規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對推廣的“農業技術,給農業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情況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進行了規定。(曹譽波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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