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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幼兒園收費標準上漲幅度較大等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3日 1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教育部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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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記者就群眾關心的幼兒園收費與管理問題採訪了教育部有關負責人。

  問:日前有媒體報道個別城市幼兒園收費標準上漲幅度較大,檢查情況如何?

  答:媒體報道個別城市幼兒園收費標準上漲幅度較大後,我們立即責成有關省份教育行政部門對所涉及的幼兒園收費情況進行了核查。這幾所幼兒園都是民辦幼兒園,有的幼兒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報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調整了收費標準。這種收費標準調整行為,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有的幼兒園雖然提出了調整收費標準的備案申請,但不符合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備案程序和規定,被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制止或糾正。

  問:請問目前幼兒園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的政策是什麼?

  答: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共同制定印發了《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辦法》規定,公辦幼兒園制定和調整保教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公辦幼兒園制定和調整住宿費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關於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作了明確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去年印發的《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重申了這一規定:民辦幼兒園制定和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標準,要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同時要求,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問: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共同制定印發了《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並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請問目前各地的工作進展情況如何?

  答:各地正按三部委要求開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工作。今年上半年,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聯合召開專項治理督查工作會議,對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等專項治理工作進行逐項摸底和督促,並對各地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了全國通報。從了解的情況看,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份已經出臺了《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其他個別省份正在辦理會簽手續或正在繼續研究制定工作。

  問:請問下一階段規範幼兒園收費的工作有哪些考慮?

  答: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一是繼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成員單位,督促尚未出臺實施細則的省份加快工作進度,盡力確保秋季開學時出臺實施細則。二是積極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各地物價部門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幼兒園成本監審和備案工作,使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三是加強幼兒園收費及執行標準的信息公開工作,使收費程序公開、明確、便捷,方便群眾監督,使收費依據公示、清晰,便於群眾了解。四是積極協調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相關部門,將各省份學前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制定執行情況、各類幼兒園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列為今年下半年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檢查重點,加大對違規收費行為的監督查處力度。

熱詞:

  • 教育部
  • 幼兒園收費
  • 標準
  • 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