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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房屋徵收先補償後搬遷 禁開發商參與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14: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城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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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6日)省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8月1日正式實施。今後,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停水斷電等辦法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徵收辦法

  徵收實施的主體改為政府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曲俊義稱,《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確定了監督指導體制,“原來的徵收實施主體是開發人,容易造成不公平不公正,從今往後徵收實施的主體是政府。 ”

  《辦法》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性質、經費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撥付。

  多數人有異議應開聽證會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房屋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應當及時公告。

  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相關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

  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相關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曲俊義還表示,該辦法規範了房屋價格評估。“一是建立房地産估價機構名單公佈制度,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於每年年初在其部門網站公佈符合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産估價機構名單。同時明確房地産評估機構選定原則,房地産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等隨機方式公開確定,並將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公示。”

  補償標準

  産權調換應就近選擇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産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産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相關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産停業損失等補償,由房屋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承租人等當事人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停産停業損失要進行補償

  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按徵收房屋造成的實際財産損失進行補償。計算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應當根據納稅情況、經營規模、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徵收房屋造成停産停業的,應當給停産停業的職工發放生活補助費。停産停業的職工月生活補助費,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停産停業職工數量以生産經營者在徵收決定發佈前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人數計算;發放停産停業生活補助費期限按6個月計算。

  徵收非住宅用房,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6個月計算;被徵收人選擇産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實際期限計算。

  低收入家庭優先予以住房保障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政府應當按下列原則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實行貨幣補償的,屬於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築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補償,補償後仍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予以住房保障。

  實行産權調換的,依據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徵收住房的補償價格,再調換住房,但調換後的住房總建築面積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屬於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築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調換後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內部分,被徵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過部分被徵收人按房地産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差價難以支付的可支付租金

  對難以支付差價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調換的住房可以與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徵收人應當就保障標準內非自有産權的部分向産權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標準外非自有産權的部分向産權人支付市場價租金。被徵收人在具備支付能力且願意購買時,可以按再次購買時的市場價格購買。

  安置用房的規劃、建設應當以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為基礎,充分考慮被徵收人和房屋徵收部門的意見。

  “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已經使用過的房屋安置被徵收人的,其房屋應當符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基本完好房屋標準,並具備供水、供熱和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曲俊義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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