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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全文)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2日 09: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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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落實公交優先戰略、改善城市大氣環境,根據國家節能減排政策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中小客車試行總量調控措施,實施指標管理。中小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具體配置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標:本辦法有效期內全市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為12萬個,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1.2萬個新能源車增量指標、6萬個普通車增量指標以搖號方式配置,4.8萬個普通車增量指標以競價方式配置;

  (二)更新指標:單位和個人在轉移、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後可以直接申領;

  (三)其他指標: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直接申領。

  第三條 單位中小客車增量指標佔增量指標總數的12%,個人中小客車增量指標佔增量指標總數的88%。單位和個人增量指標分別配置。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實施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歸集指標申請、組織指標配置、公佈配置結果及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等工作。

  第五條 公安、司法、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監等相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調稅務部門落實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措施。監察機關負責對各相關部門的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中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試行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購銷合同時書面提示購車人。

熱詞:

  • 客車銷售
  • 調控措施
  • 辦法規定
  • 試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