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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營養餐:學校負責人自掏腰包陪餐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消息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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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糾風辦有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自治區糾風辦通過大量調研,起草出臺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受到國務院法制辦的肯定,目前已有多個省(區)學習。據悉,這個由自治區糾風辦&&出臺,由省級政府發佈的通知,在全國還是第一個,體現了自治區政府對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重視。

  《辦法》規定,寧夏營養餐以學校食堂供餐為主,企業供餐為輔,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必須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方可供餐。對不具備學校食堂供餐和企業供餐條件的學校和教學點,在嚴格規範的情況下,可以實行家庭(個人)托餐,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其實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學生食堂、供餐企業、托餐家庭(個人)不得有加工或者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向學生提供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葷涼菜、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對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學生應當設立清真灶或者提供清真餐。供餐企業、托餐家庭(個人)如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降低供餐質量標準、擅自變更供餐食譜、更換履約人等五種情形之一的,學校有關單方面終止供(托)餐合同。《辦法》還對學校食堂、供餐企業、托餐家庭(個人)如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採購、貯存、加工、供應等環節的安全管理等內容予以規範。

  營養改善專項資金是孩子們的“吃飯錢”,必須確保每一分錢吃到孩子嘴裏。為此《辦法》明確規定,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應當全額用於改善學生膳食營養,禁止以金代物或者直接發放給學生或者家長,禁止用於補貼教職工伙食或者其他學校公用經費支出。學校食堂人員聘用、大型設備設施購置等費用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不得在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和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

  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對保障營養餐供應過程中的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至關重要,為此《辦法》規定,建立學校負責人輪流陪餐(餐費自理)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營養供餐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成立由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的學校膳食委員會,監督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建立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食堂飯菜價格、帶量食譜、營養膳食補助資金收支情況以及食堂財務管理情況,對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數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同時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信箱、郵箱,及時受理、處理投訴和舉報。(記者 鐵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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