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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慶洪等涉黑案主審法官就社會關注的問題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14: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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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審判 不枉不縱

  ——黎慶洪等人涉黑案審判長答記者問

  黎慶洪等人涉黑案宣判後,該案主審法官、審判長——貴州省貴陽市小河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黃敏接受記者採訪,就該案社會關注的一些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黎慶洪案無論是在1月份庭審期間,還是6月份恢復庭審後,都有辯護律師提出小河區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小河區法院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答:案件庭審中,有辯護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庭依法予以駁回。本案曾經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回起訴,並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案件重新移送到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本案被告人由17名增加到57名。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各被告人的行為均不屬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由貴陽市小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貴陽市小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指定由小河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因此,小河區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

  問:該案在1月份庭審的時候,4名辯護律師被驅逐出法庭,此事一度引起熱議。請問,你當時作出這個決定的依據是什麼?

  答:1月10日上午,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的過程中,有三名律師未經審判長許可強行發言,多次打斷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長多次警告制止,再予訓誡均無效,為使庭審正常進行,必須依法指令法警先後將三名律師帶出法庭。1月12日上午,又有一名律師未經法庭許可隨意發言,經法庭訓誡,竟無理聲稱“警告審判長”,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審判長只能依法指令法警將其帶出法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可以強制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拘留。由於這四名律師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庭秩序,法庭將其強行帶出法庭的決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這裡還要説明的是,有一名律師在法庭突然“昏厥”在辯護席上,審判長當即通知醫務人員跟隨法警進入法庭,將該律師送到醫院。

  問:在1月份的庭審中,有的辯護律師利用手機微博直播庭審情況,這引起了一些爭議。律師的這種做法是否妥當?

  答:目前法律對微博播出庭審尚無明確規定。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規定,未經許可,旁聽人員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由於當時沒有出現微博這一事物,故沒有也不可能對微博播出庭審作出規定。但從該規則的本意來看,律師未經許可利用微博播出庭審的行為是不能允許的。何況律師出庭履行的是為被告人合法利益辯護的職責,庭審中對外直接報道庭審,與其應當盡職盡責履行的法定職責無疑也是有違的。出於這種考慮,法庭對辯護律師用手機拍照和進行微博播出庭審的行為進行制止,並無不當。

  問:此案在1月份和6月份以後的庭審中,都有個別辯護人、少數被告人申請審判長或合議庭回避,他們的申請理由成立嗎?

  答:在1月份的庭審中,個別辯護人提出“審判長不具備專業知識、不能公正審理,應自行回避”的申請,要求審判長回避。這一理由律師也應當知道並非法定的回避事由,法庭依法當庭駁回了該申請。考慮到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提出了復議申請,合議庭還是休庭請示了本院院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人員回避法定事由的規定,小河區人民法院認為申請審判長回避的理由於法無據,不能成立,故依法予以駁回。

  6月份恢復庭審期間,有三名被告人以法院工作人員曾要求他們解除與外省律師的委託關係為由申請合議庭回避,合議庭遂宣佈休庭。小河區法院立即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結論是反映的情況不屬實,故小河區法院院長作出了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三被告人隨即提出復議申請,小河區法院院長依照法定程序,再次依法作出了駁回復議申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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