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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基金公司投資研究人員嚴禁打探內幕信息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1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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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就基金公司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徵求意見

  證監會昨日(20日)發佈《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禁止基金公司投研人員主動打探內幕信息,並要求基金公司引入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

  《意見》首先明確禁止基金公司從事投資、研究活動的人員主動打探內幕信息,並要求基金公司應當與所合作研究機構作出協議約定,要求其提供的研究報告不得涉及內幕信息。同時,還明確規定基金公司應當建立對投資、研究活動的合規審查機制,防止內幕信息通過外部、內部研究報告或者內部投研交流會議等方式進入公司投資決策或者投資諮詢流程。

  同時,內幕信息備案制度也被引入基金公司內幕交易防控之中。《意見》要求,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的內幕信息,投研人員必須立即向公司報告,並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在內幕信息公開前承擔保密義務。

  《意見》規定董事會對建立防控內幕交易機制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經理層對防控內幕交易制度的有效實施承擔責任;從事投資、研究活動的部門承擔本部門防控內幕交易機制執行落實的直接責任,投研人員承擔對內幕信息的識別、報告等職責,發揮事前甄別與防控作用。

  《意見》還規定,如基金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和實施防控內幕交易機制,則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意見》正式出臺後,將成為對基金公司現場檢查的關注內容之一。除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也將制定自律規則。

  在談及《基金法》修訂草案時,該負責人指出,允許基金工作人員投資股票是從疏堵結合的角度出發,絕不是為老鼠倉提供方便。對私募基金在監管上不能完全按照公募來監管,要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在修法的同時證監會也在準備一些相應配套的制度。(記者 劉璐 實習記者 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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