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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患者等待中逐漸絕望 器官捐獻呼喚立法規範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07: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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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願意在死後捐獻您的器官嗎?”面對這個直白的問題,隨著我國器官捐獻工作的初步啟動,已經有越來越多人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然而,由於缺少系統的器官捐獻立法,我國的器官捐獻制度仍然極不完善。許多有捐獻意願的人因為程序繁瑣、權利得不到保障等種種原因,最終不得不放棄捐獻器官的打算。

  一方面,大量的潛在捐獻者找不到便捷合法的捐獻途徑,放棄捐獻;另一方面,眾多患者因缺少器官供體,面臨失去生命。要解決移植器官來源長期匱乏的問題,制定器官捐獻法迫在眉睫。

  嚴峻現實

  我國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超過150萬人,但其中只有1萬人能夠幸運地等到供體,其餘99%的患者只能在等待中逐漸絕望

  今年4月10日,安徽省太和縣政法委原副書記苗為民不幸因病逝世。按照老人的遺願,他的眼角膜被捐獻出來,用於幫助他人重獲光明,他的遺體也將供安徽醫科大學教學研究使用。而這,也是老人最後一筆“特殊的黨費”。

  6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一對80後夫妻含淚將愛女小“希望”的遺體器官捐獻出來,幫助兩名分別來自北京、天津的患者延續生命。“與其讓孩子最後只剩下一把骨灰,還不如把器官捐獻出來,救救別的孩子。”小“希望”的母親王曉菲説,之所以為女兒取名“希望”,就是想讓那些需要救助的孩子們能有活下去的希望。

  然而,這一個個生命延續的感人故事背後,卻是我國器官捐獻和移植的尷尬現狀。來自衛生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超過150萬人,但其中只有1萬人能夠幸運地得到供體,其餘99%的患者只能在等待中逐漸絕望。而另據中國紅十字會公佈的數據,啟動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兩年來,全國16個試點省區市共完成器官捐獻207例,捐獻大器官546個,挽救了500余名患者的生命。

  一邊是每年150萬的患者,另一邊卻是兩年546個器官,器官捐獻和移植之間所存在的供需缺口,催生出瘋狂的地下器官非法買賣市場,甚至由此産生了更為惡劣的器官産供銷鏈條。今年初,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對一犯罪團夥提起公訴。這個由器官販子、手術醫生等16人組成的團夥,在10個月內瘋狂摘取51枚腎臟器官,再轉售給需要做換腎手術的患者,由此獲利1000多萬元。從尋找、供養賣腎人員,聯絡腎臟買家,到承租醫院、別墅手術摘腎,整個犯罪流程規模之大、操作之嚴謹令人瞠目結舌。

  “沒有器官捐獻,就沒有器官移植;沒有合法的捐獻渠道,非法器官買賣就有了存在的土壤。”中國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趙白鴿説,“推進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不僅有助於增加需要進行器官移植患者的生存機會,也有助於抑制和打擊違法和不規範的器官移植行為。”

  直面問題

  法律法規匱乏、管理機構缺位、缺乏協調配合機制、醫院熱情不高、存在“器官買賣”誤解、缺乏器官分配與共享體系

  為了推動我國器官捐獻工作的發展,2010年3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衛生部在全國10個省市啟動了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次年7月,參加試點的省區市增加到16個。這些地方的試點工作在取得突破的同時,也發現了不少問題。

  “目前,我國關於器官捐獻的法律法規相當匱乏,各地開展工作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2007年實施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主任郝林娜説。但條例的規定十分籠統,比如由衛生部負責全國人體器官移植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等工作,對於最為緊迫和複雜的器官捐獻與分配問題,以及建立完整的器官捐獻和移植體系等問題,條例並沒有進一步的詳述。郝林娜表示:“條例對各級紅十字會參與器官捐獻工作的職責範圍、法律授權、法律責任等都缺乏清晰而準確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

  由於缺乏法律法規的保駕護航,實際上,開展器官捐獻試點工作的16個省區市除天津外,並沒有設置專門、獨立的器官捐獻辦公室,也沒有財政專項工作經費的保障。16個試點地區專職從事器官捐獻工作的工作人員僅有20余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招募、培訓、認定、管理、保障和退出機制也都不健全。

  此外,器官捐獻工作還缺乏一整套協調配合機制,紅十字會往往得不到來自其他政府工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協助。“比如説,交通事故産生的潛在捐獻者器官,如果沒有公安交警部門的通力配合,就很難獲取。捐獻者的喪葬優惠也需要獲得民政部門的支持。”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副主任王平説。

  同樣,作為發現潛在捐獻者最重要渠道的醫院,對器官捐獻工作也顯得顧慮重重。“由於基層醫療機構參與器官捐獻工作缺乏政策支撐和資金保證,在現階段醫患矛盾緊張的大環境下,醫院往往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參與此項工作的熱情普遍不高。” 深圳市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協調員彭宣祥説,許多醫院和醫生沒有按照衛生部“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來判定死亡,不願開展器官捐獻工作,也不願意將潛在捐獻者的信息及時上報。

  “紅十字會曾經對完成捐獻的200個案例進行過分析,發現其中90%以上的捐獻者家庭比較貧困。如何對器官捐獻志願者進行人道救助,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王平表示,在器官捐獻協調過程中,以何種方式、何種標準對貧困捐獻者家庭進行救助,如何規避由此引發的“器官買賣”的誤解等問題,還需要進行更加深入和嚴謹的調查研究。

  針對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平公正的器官分配與共享體系的問題,王平表示:“在公眾對器官捐獻工作缺乏了解,甚至懷有誤解的情況下,根據接受者健康狀況和等候時間、匹配程度、年齡、地域等綜合因素,通過計算機分配系統進行自動配型顯得尤為重要。”

  立法建議

  明確職能、建立專職機構、建立規範高效的器官捐獻操作體系、解決經濟補償問題、規定器官分配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辦法

  人體器官捐獻在我國還是一個十分敏感的領域,不僅涉及醫療技術、捐獻者和接收者的權利與義務,還涉及社會、法律、倫理等許多問題,因此,器官捐獻法的立法進程對這項工作的開展顯得尤為重要。

  “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與器官捐獻有關的內容太少,應該擴充這一部分或者單獨立法,明確各級紅十字會承擔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緬懷紀念、救助激勵等相關職能。”趙白鴿建議,在立法中,應當規定國家和省級人體器官捐獻機構,為這項事業的發展提供機構、人員、資金的保障。

  “規範高效的器官捐獻操作體系,以及一整套的協調配合機制,對於器官捐獻工作來説,都是必不可少的內容。”彭宣祥建議,在醫療機構中,應建立潛在捐獻者信息上報制度,及時掌握潛在的捐獻者信息。

  儘管器官捐獻是無償的,但對捐獻者家庭進行適當補償是必要的。“如果不把對捐獻者家屬給予經濟補償的問題從法律、倫理上探討清楚,器官捐獻工作的開展將變得十分困難。”郝林娜説。

  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平公正的器官分配與共享體系,是器官捐獻事業健康發展的保障。“隨著器官捐獻試點工作的持續深入開展,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人願意捐獻器官。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這些捐獻的器官,既關係到捐獻器官的使用效率,更關係到公眾對器官捐獻工作的信任與信心。”王平建議,法律法規應該規定器官分配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辦法,通過科學合理的分配,促進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兩年的試點證明,目前在全國範圍內推廣人體器官捐獻的時機尚不成熟。我們還需要進一步總結經驗,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理順工作流程,研究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操作辦法,為下一步開展器官捐獻工作積累更多經驗。”郝林娜説。彭 波 徐 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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