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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管控“三公經費” 嚴重違規可撤職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0日 03: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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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9日正式公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專門規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行政法規,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把社會普遍關注的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等問題作為重點,堅持勤儉節約原則,明確了機關運行經費、機關資産和服務管理的基本制度與要求。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三公經費”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

  有關負責人介紹説,在經費管理方面,根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組織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同時,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用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三公經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

  為防止花錢大手大腳,條例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對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政府各部門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政府集中採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此外,根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分類制定機關資産配置標準。

  針對社會普遍關心的公務用車問題,條例作出了詳實的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

  此外,根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和辦公用房實行統一管理,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未經批准不得租用辦公用房。

  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為了杜絕公務接待的鋪張浪費,條例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政府機關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中央國家機關公務接待標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

  關於機關後勤服務,條例明確提出,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政府各部門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此外,條例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政府各部門應當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違反條例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産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條例規定,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機關事務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詞:

  • 政府集中採購
  • 公務用車
  • 三公經費
  • 辦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