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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務管理條例》10月1日施行 各級政府定期公佈“三公”經費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0日 02: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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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記者 崔靜 劉奕湛)中國政府網9日公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佈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 超標配公務車可處降級撤職

  條例要求,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並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條例,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豪華內飾,或者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其他單位車輛,或者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捐贈車輛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 政府不得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條例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採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根據條例,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 嚴控會議規模嚴管因公出國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

  條例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根據條例,違反條例規定,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熱詞:

  • 三公
  • 公務用車
  • 各級人民政府
  •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