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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 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7日 04: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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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7月6日電 (記者趙婀娜)教育部、財政部近日修改起草《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意見稿規定,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管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意見稿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中小學校各項收費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中小學校嚴禁以任何形式私設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對支出管理,意見稿提出,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對於對外投資,意見稿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進行對外投資。

  對於負債管理,根據意見稿,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熱詞:

  • 階段學校
  • 義務教育
  • 學校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