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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劉卓志因受賄一審被判無期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15: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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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日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卓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劉卓志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遼寧春成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賈乘麟等21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採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817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卓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劉卓志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鋻於其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並退繳了全部贓款,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字來源:新華社)

  【劉卓志簡歷】

  劉卓志,男,1953年12月生,原籍吉林雙遼縣,1973年8月參加工作,1976年4月入黨。

  1993年10月—1997年5月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

  1998年9月—2001年8月 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書記;

  2001年8月—2003年4月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盟長;

  2006年5月 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盟人大工委主任。

  2008年1月27日當選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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