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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817萬元被判無期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15: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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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日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卓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劉卓志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遼寧春成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賈乘麟等21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採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817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卓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劉卓志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鋻於其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並退繳了全部贓款,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聞回顧: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劉卓志嚴重違紀接受調查

  2010年12月,據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劉卓志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劉卓志於2008年1月27日當選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內蒙古原副主席劉卓志涉賄案將在北京審理

  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劉卓志涉嫌受賄案將在北京受審。2001年起,劉卓志擔任錫林郭勒盟副書記、盟長,媒體稱其犯罪問題均發生他掌權錫盟的八年間。在劉卓志被抓前,他在錫盟任職時的兩位副手和兩位得力部下,相繼被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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