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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熱議“搜房網搭售白金卡”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文匯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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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華東政法大學法制新聞研究中心就近期“購房優惠卻被搭售1.5萬白金卡”、“買車須在4S店投保”、“房貸搭售保險”、“酒店婚宴指定高價婚慶”等關於“捆綁銷售”的社會熱點事件召開研討會。

  2011年8月,上海的孫先生看中一套價值140余萬元的房産,銷售員表示可優惠10萬元。但在他按照優惠價格簽訂了定金合同並支付定金後,準備簽訂正式交易合同時,銷售員突然提出必須購買一張由搜房網發售的價值1.5萬元的“白金卡”才能享受這一優惠,因為中意房型緊俏,他只好無奈地支付了這筆錢。事後,孫先生認為該網站沒提供任何服務,不該收取服務費,向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今年4月16日,在法院的協調下,孫先生與被告“搜房網”和該樓盤開發商簽訂了和解協議,由“搜房網”補償孫先生3萬元。

  “搜房網”搭售白金卡一事引發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很多人認為,此案與“買車若想獲得優惠,必須在4S店中的駐點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等情形類似,是一種“捆綁銷售”。那麼,在法律層面,究竟該如何看待“搜房網”搭售白金卡一事?

  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連娜律師指出,由於房地産屬於特殊商品,房地産居間服務受到相關法規和規章的約束。現行規章對房地産居間業務的服務提供方設置了行業準入門檻,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産仲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産仲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認為,這種行為構成了該網站與購房者之間的房地産居間民事法律關係,而並非簡單的“捆綁銷售”。如果網站成為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的橋梁,為購房消費者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媒介,符合傳統民商法體系中的“居間”的各項主要特徵,就可以合理收費。

  華東政法大學法制新聞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范玉吉認為,新型的電子商務模式已經滲透到消費者的日常生活中,給這種商務模式定性,既便於商家開展業務,也便於消費者維護權益。經營房地産居間業務需要房地産經紀資質,電子商務網站只有具備了相關資質,才能夠站在開發商、購房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點上,在滿足各方需求的同時,為市場經濟和電子商務帶來更多的創新和活力。否則,網站將面臨著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後果,消費者的權益也難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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