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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入刑”難操作:攔車檢查不易 缺檢測手段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04: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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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個國際禁毒日前夕,公安部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將以“零容忍”姿態全面排查包括駕駛人員吸毒在內的各類安全隱患,為“毒駕入刑”積累實踐經驗。

  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孟建柱6月26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禁毒法》實施和禁毒工作情況時表示,針對吸毒駕駛日趨嚴重的問題,建議在修改刑法時增設“毒駕罪”。

  建議將吸毒駕駛納入刑法調整範圍的呼聲早已有之,早在兩年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就有委員建議把吸毒駕駛行為和醉酒駕車、飆車行為一起規定為危險駕駛罪,最大程度維護公共交通安全。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傑提出了《關於將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範疇的建議》的提案。他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毒駕在我國只是違法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對毒駕處罰力度遠不如醉駕,根本無法對“毒駕”行為起到震懾作用。

  施傑分析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醉酒駕駛和吸毒駕駛都是被禁止的行為。然而,在實踐中,毒駕如果沒有引發交通事故,公安機關在查處時只能認定為違反《禁毒法》的行為,以治安管理的手段進行處罰,一般都是吊銷駕照一段時間、處以幾百元的罰款,最重的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

  另外,據了解,儘管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規定,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但是,曾有交管人員表示,由於交管部門與禁毒部門之間沒有實現信息共享,交管部門無法掌握每一位申請駕照者是否有吸食毒品的歷史,要求申請人去禁毒部門開相關證明更不現實,因此,該條款現實中難以操作。

  對於毒駕入刑,也有人發出反對聲音,主要理由是刑法對懲處吸毒駕駛行為有規定,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可以適用;如果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可以按照最高刑為死刑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定罪量刑。

  施傑不同意這種觀點。他表示,由於毒品會對人體的中樞神經系統産生抑製作用,減慢人的呼吸頻率、降低肺功能、導致人體缺氧,引發頭痛、抽搐、胃腸絞痛等毒副作用,因此,毒駕極易影響公共交通安全。此時,吸食、注射毒品的駕駛人員就具有危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對毒駕行為予以司法干預非常必要。而且,在刑法已經將醉駕、飆車行為入罪的情形下,將“毒駕”納入刑法規範,在立法上已經有了參照。

  不過,執法過程中如何檢測駕駛人是否吸毒是一大難題。不少一線執法交警認為,“毒駕入刑”出臺前一定要制定檢驗“毒駕”的參考標準,並配置如檢測酒駕一樣方便的現場執法檢測儀器。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交管局西湖大隊事故中隊長李勝輝曾經表示,目前,檢測醉駕有“血液中酒精含量”這一明確標準,但針對“毒駕”,交管部門面臨檢查難的窘況。要想檢測司機是否吸毒,必須進行尿檢,但是尿檢必須經過一定的時間才能出結果,路邊檢查不可能實現。目前,交警部門還缺乏便捷的檢測儀器,能在發現可疑車輛的第一時間,像檢測酒精濃度一樣檢測司機是否吸毒。

  目前,執法人員基本只能靠目測進行檢查,比如對行駛速度極快、左右搖晃等有異常情況,或發生嚴重交通事故的車輛,才會有所選擇地進行檢查。

  施傑認為,如果毒駕入刑,如何操作將是最大難題,“哪些藥品屬於毒品,吸食多大分量屬於毒駕,吸食毒品後馬上開車和半天后再去開車是否應當處以同樣刑罰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明確規定。”但他同時表示,檢測毒品難或者其他因素都不能成為“毒駕”難以入刑的理由。

  更多的意見則認為,厘清和明確界定治安管理、“毒駕”入刑、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幾種不同程度違法行為,也是一件難事。相比酒駕者,“毒駕”駕駛員的吸毒因素複雜得多,完善對疑似吸毒人員的檢測、鑒定方法和程序需要一定的技術支持,這些都將導致“毒駕入刑”不可能在短期內實現。

  地方立法已經做出了有益探索。從今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浙江省禁毒條例》開始正式實施。《條例》規定,吸毒成癮人員被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責令社區戒毒的,在戒毒期間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其已經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應當依法登出。因吸毒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被責令社區戒毒的人員,在行政處罰執行完畢或者解除戒毒後一年內申領、審驗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提供吸毒檢測報告。

熱詞:

  • 毒駕入刑
  • 攔車檢查
  • 檢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