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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研究報告行規 防止各類“研報門”再次發生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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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為加強投資者保護,加強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和對發佈研究報告業務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6月19日發佈《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和《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業內專家及券商研究部門就這一話題撰文認為,這兩個自律規則的發佈將推動行業規範發展,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進一步塑造分析師獨立性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總經理 陳曉升

  兩個自律規則的發佈是進一步塑造分析師的獨立性、加強投資者保護的重要舉措,是強化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共進發展的有效保障。

  首先,承上啟下、裨補缺漏,助力“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中國證監會于2010年10月12日發佈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下簡稱《暫行規定》),但由於該規定較為宏觀、原則,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遇到了可使用的信息範圍難界定、報告質量審核與合規審核內容難細化等問題與困惑。此次發佈的兩個自律規則對《暫行規定》尚未作出詳細規定而亟需規範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範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可參照兩個自律規則,有效強化合規執業與合規風險防控,對發佈研究報告業務各環節進行風險排查,查漏補缺,完善內部規章制度,使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嚴格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合規經營。

  其次,減少信息不對稱,體現賣方研究本質。只有盡可能全面、及時地了解對分析上市公司價值有用的各種信息,並通過研究、分析,幫助投資者形成專業判斷,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才能有助於資本市場的價格發現,進而推動資源配置的基本職能效應的發揮。而兩個自律規則與《暫行規定》相比,其細化規定正是減少資本市場信息不對稱,公平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有力工具。

  推動分析師行業良性有序發展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湘財證券副總裁 李康

  《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下簡稱《執業規範》)和《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下簡稱《行為準則》)是針對行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形勢、呈現的新特點以及發現的新問題而制定的行業自律規則。它們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之前的各項原則性條款,提升了原有制度的可操作性,對於中國證券分析師行業的健康穩健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行為準則》是原《中國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的延續和昇華。其次,《執業規範》是對《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的細化和補充。同時,《執業規範》和《行為準則》的頒布也是對證券分析師行業的呵護和關懷。《執業規範》和《行為準則》一方面為證券分析師的執業提供了準繩和依據;另一方面,也為證券分析師行業的業務流程提供了衡量和評價的基準,避免了公眾和輿論對於之前模糊領域和證券分析師看法不一致而産生的誤解,更有利於證券分析師們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中執業。

  《執業規範》和《行為準則》的頒布和實施,將進一步推動證券分析師行業的良性有序發展,使我國的證券分析行業擁有光明未來。

  有效提升研究質量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黃燕銘

  針對去年出現的“研報門”事件,兩自律規則就提高研究質量方面提出了大量要求,我們相信這些要求對切實提高研究質量將會發揮重要作用。

  要解決研究質量問題,首先要解決的是從哪些角度去定義研究質量。這次頒布的《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下簡稱《執業規範》)在信息方面著墨甚多。過去的法律法規都是列舉了哪些信息不準使用,而《執業規範》的第七條卻明確地列出了哪些信息可以使用,這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解決了長期困擾證券分析師們的部分問題。

  《執業規範》在信息使用方面依然做出了許多嚴格而更加具體的規定,我們認為這些規定既是對證券分析師的行為約束,另一方面也是對整個行業和證券分析師個人的保護,對提高研究質量也將會發揮重要作用。

  其次是如何確定研究的質量標準。目前,國內大多數證券研究機構已經建立了研究報告的審核流程;但是否都制定了研究報告審核的標準,情況差異還是比較大。兩自律規則在研究報告的質量標準方面提出了一些明確的要求。

  在有了質量標準之後,關鍵還是要如何執行,特別是在工作流程上如何保證。《執業規範》強調了研究覆蓋的概念,要求建立健全證券研究報告發佈前的質量控制機制、建立健全證券研究報告發佈前的合規審查機制。這些制度性要求相比於以往的制度更加明確,而且這些規定也為正在摸索如何建立研究報告審核體系的各家證券研究機構指明了方向。

  重塑研究報告行規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國泰君安證券研究所所長 姚偉

  近年來,有關研究報告的負面信息時常見諸於媒體,備受輿論關注。從證監會2010年10月公佈《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到目前協會“研報兩新規”正式出臺,體現了監管部門和協會的重視。我們認為,“研報兩新規”的發佈對於規範證券研究報告發佈與證券分析師執業以及加強投資者保護具有里程碑意義,具體體現在:

  首先,規範信息來源,杜絕非法信息傳播。其次,貫徹“公平”、“獨立”精神。再次,信息隔離、利益隔離,維護分析師客觀獨立性。最後,進一步規範媒體刊載轉發行為,保護分析師和投資者權益。

  長期以來,部分媒體和網站未經授權,便私自刊載或轉發各類研究報告,引發了各種糾紛。《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明確對證券研究機構授權媒體刊載轉發證券研究報告、防止公眾媒體或其他機構未經授權私自刊載或者轉發證券研究報告作出了詳細規定。這些規定對保護證券研究機構和分析師的合法知識産權不受侵犯,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進而保護投資者權益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防止各類“研報門”事件再次發生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 李大霄

  兩個自律規則共同構成了對證券行業發佈證券研究報告行為的自律管理規則體系,將有效防止各類“研報門”事件的再次發生,能夠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下簡稱《執業規範》)首次明確提出了證券研究報告可以使用的具體信息來源,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的基本要素以及證券研究報告發佈的明確靜默期,具有良好的操作實踐性,有利於相關規定的落實。《執業規範》的頒布可以有效防止各類“研報門”事件的再次發生,能夠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其作用和意義體現在:首先,提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內部控制能力。其次,規範證券分析師製作發佈研究報告行為,提高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專業素養和合規意識。最後,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執業規範》通過要求證券機構建立嚴格的研究報告管理和審查機制,實現了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最終目的。

  《證券分析師職業行為準則》總結提出了12個字的證券分析師執業原則,即“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專業、誠信”。其具體作用和意義如下:首先,有利於規範證券分析師製作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等執業行為,進一步完善了證券投資諮詢行業的監管體系。其次,有利於提高證券分析師的專業水平,進一步推動我國證券分析師隊伍的建設。最後,有利於樹立並維護證券分析師的良好職業形象和行業聲譽,促進證券研究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兩個自律規則相輔相成,對證券研究報告發佈機制的進一步健全以及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的更加規範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對促進證券研究業務持續健康發展以及保護投資者利益具有深遠的影響。

  賣方研究業務發展路徑漸清晰

  中信證券研究部

  兩個自律規則的推出對於券商賣方研究業務具有較深遠的影響。首先,兩個自律規則吸收了海外投行的優秀經驗,也是對國內券商研究業務實踐的總結。一方面有利於行業多年以來學習經驗及實踐經驗的推廣,另一方面對券商賣方研究業務模式也形成了有效宣傳。其次,作為階段性成果,明確了未來業務進一步發展需要面對的基礎性問題,為後續業務的規範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礎。

  我們認為,賣方研究業務的發展方向,一是業務規範國際化:兩個自律規則儘量借鑒了國際監管的成熟經驗以及海外投行的操作慣例。同時,兼顧業內現階段的特點,又實現了兩者的和諧統一。在國際化大背景下,體現了國際化趨勢,也為券商研究業務規範的國際接軌做了必要鋪墊。二是業務管理精細化,不同於以往規章普遍具有的“原則化”特點,兩個自律規則體現出了罕見的“精細化”特徵,具有較強的操作指導意義。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部分規範的管理理念會逐步深入人心。

  對於分析師而言,兩個自律規則,明確給出了多類行為的“天花板”。分析師應該是怎樣的、分析師可以做什麼、分析師應當怎樣工作,我們可以從中找到很多參照依據。首先明確不做什麼,然後決定做什麼,對於分析師個體而言,知止為福,心懷信念,方有利於行業長遠發展。

  此外,對證券研究機構提出管理的更高要求。兩個自律規則的發佈,對分析師的行為規範、道德規範到制度安排,形成了立體框架。而從另一個角度看,如何通過流程的固化,實現管理的系統化,進而形成規範文化,也對證券研究機構的內部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當前賣方研究面臨規範發展和轉型升級的背景下,兩個自律規則的推出正當其時。從管理的角度上看,有“推”有“拉”。所謂“推”,是提出了一個較高層面的操作標準,進一步嚴格了對業務的規範管理;所謂“拉”,是針對當前賣方研究業務所面臨的問題,主動化解,採取了一些針對性的措施。

  相信兩個自律規則的推出,將會對國內證券賣方研究産生超乎預期的深遠影響。關鍵性的進步或許是潛移默化而難以被立刻感知到的,而國內證券賣方研究業務的未來,也將在規範發展中逐漸清晰。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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