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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陽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馮仕儒涉黑被判無期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06: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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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仕儒接受審判。(通訊員關天國 攝)

  核心提示:6月14日,廣東陽江法院對陽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馮仕儒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一審宣判,決定對馮仕儒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馮仕儒在擔任公安局副局長期間,與黑幫合資在澳門開賭場,並曾幫助黑幫從監獄裏往外“撈人”。

  陽江市原公安局副局長涉黑案一審宣判

  廣州日報訊(記者黃國金、林霞虹 通訊員關天國、馮馨瑩、林曄晗)14日上午,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馮仕儒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依法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受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産來源不明,徇私枉法,賭博罪數罪並罰,決定對馮仕儒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經審理查明,1995年1月-2005年7月,被告人馮仕儒在擔任陽江市公安局巡警支隊負責人及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主犯林國欽(已被判處死緩)、許建強(已被執行死刑)所開的賭場提供庇護。馮仕儒在履行職務時故意不查或少查林國欽開設的賭場、或在查處前給林國欽通風報信、或在查處時授意其下屬少抓賭客,從而使林國欽少繳納罰款。

  1997年-2007年,馮仕儒在公安局任職期間以及調離公安局後,通過多種途徑與方式先後多次收受林國欽、許建強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61萬元、港幣661萬元。如馮仕儒在每年春節和中秋節收受林國欽的“利是”賄賂款,多次在澳門收受林國欽或其委託人送的賄賂款。馮仕儒利用裝修其位於陽江市區的某茶樓的機會,收受林國欽的賄賂款。馮仕儒因車禍在醫院治療時接受林國欽的賄賂款。此外,林國欽為了得到馮仕儒對其賭場的庇護,以向馮仕儒借款支付高額利息的形式向馮仕儒行賄。

  2003年初,林國欽受許建強之托,請求馮仕儒(時任陽江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看守所工作)為佘建輝辦理監外執行,馮仕儒明知佘建輝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仍違法幫助佘建輝辦理了暫予監外執行手續。事後,馮仕儒收受了許建強委託林國欽所送的港幣90萬元。2000年11月,馮仕儒為幫助其親屬在曾某經營的砂場採砂,徇私枉法以涉嫌犯罪為由將曾某砂場管理人員黃某、李某等人抓到陽江市公安局巡警支隊進行問話,最終迫使曾某的家屬及砂場的工作人員同意馮仕儒的親屬到砂場採砂用於工程。2004年,馮仕儒還出資250萬港幣,夥同林國欽、許建強等在澳門開設賭場。此外,馮仕儒有450多萬元的財産不能説明合法來源。

  馮仕儒六宗罪

  1.馮仕儒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人民幣161萬元,港幣66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2.馮仕儒包庇、縱容以許建強、林國欽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3.馮仕儒在履行職務期間,超越職權及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

  4.馮仕儒對其家庭財産、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説明來源,差額巨大,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

  5.馮仕儒身為司法工作人員,為徇私情,對無罪的人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構成徇私枉法罪;

  6.馮仕儒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出資與林國欽、許建強等人合夥在澳門開設賭場,構成賭博罪。

  法院一審判決

  1.馮仕儒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2.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3.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4.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5.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被告人馮仕儒受賄共計人民幣161萬元和港幣661萬元,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的人民幣450多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熱詞:

  • 馮仕儒
  • 無期
  • 保護傘
  • 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