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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土壤污染治理乏術 一些污染潛伏期長達20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4日 01: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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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土層流失、大棚裏種不出有機蔬菜、重金屬污染“家底不清”……

  土壤污染已成為整個社會無法回避的焦慮點。土壤治污刻不容緩,政府投入不可謂不大,卻收效甚微。

  專家指出,環境污染具有長期性、潛伏性、累積性和傳遞性,目前我國極度缺失支撐土壤污染治理的基礎性工作。土壤污染治理的破局,有賴治理責任的明晰、重拾和強調。

  記者 陳偉 夏保強 北京報道

  “刮骨療毒”土壤污染治理困局待破

  專家認為,規避和控制應在追責和治理之前

  困局待解 土壤污染治理乏術

  “目前中國土壤污染防治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新老污染物並存、無機有機複合污染的局面。在土壤污染的治理上確實存在困局。”北京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彭應登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認為,目前我國極度缺失支撐土壤污染治理的基礎性工作,土壤污染治理陷入困局不足為奇。

  目前土壤污染的困局,首要體現為在其治理愈加緊迫的情況下,卻一直“治理乏術”。同其他環境污染一樣,土壤污染同樣陷入了一種“越污染,越治理;越治理,越污染”的惡性循環。

  “我覺得,不是"越污染,越治理;越治理,越污染",而是環境污染具有的長期性、潛伏性、累積性和傳遞性。一些污染至少會有20年以上的潛伏期,過去積累的污染經過長期的潛伏和積累,幾十年後會爆發,我國當前的營養鹽富營養化污染就是這樣的例子。”中國土壤學專家、南京農業大學教授潘根興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認為,現在很多污染治理,還沒有切斷污染源,就污染事件處理污染,表面的治理治標不治本,這是許多污染得不到解決的根源。

  彭應登認為,造成土壤污染治理困局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缺乏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的立法。由於缺乏土壤環境保護法,企業對土壤污染沒有修復和賠償的義務約束,所以很難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其二是只看到了農業污染土壤的問題,而工業活動引起的土壤污染問題未得到足夠的關注。其實,工業活動是加重土壤複合型污染的主因。其三是缺乏土壤污染控制標準與土壤修復標準。

  “當前的緊迫性是防止新的污染和控制已存在污染的集中爆發。”潘根興説,流域性污染和傳遞性污染難於治理是當前環境治理的困局。南方多金屬礦區開採引出的重金屬污染,通過酸性廢水的流失和河流的傳輸,形成對流域水系和土壤的擴散,造成大面積珠江、長江和贛江流域稻田的污染。

  “另外一個困局是,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制定的環境質量標準太寬鬆,拿這個標準説事,往往掩蓋了污染,例如鉛的土壤質量標準居然在250m g/kg以上。因而會有土壤污染未超標,但出現食品安全和人的健康安全問題。”潘根興説。

  廣大的農村地區正在成為土壤污染的重災區。《經濟參考報》記者在重慶、黑龍江、四川等地調研發現,由於城鎮化發展速度快,不少小城鎮在發展過程中沒有配備完善的垃圾處理體系,大量未處理垃圾被傾倒在周邊農村,破壞了農村環境,甚至侵佔農田、湖泊河道,引起農民不滿。

  科學發展 不應盲目追求G DP

  “環境問題在我國正處於大規模擴散中。因此,如果只強調發展,不考慮環境的風險,這是對資源和環境的掠奪。科學發展,應先有規劃,後有發展。不能盲目追求G D P。”潘根興説。

  潘根興認為,環境保護在發達國家是任何發展項目所必須考慮的背景問題。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國家經濟發展有很多規劃,有規定的發展指標,各種改革和政策措施十分強勁,因而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但對環境污染問題缺乏明確的規劃,特別是産業發展缺乏對當地環境可能影響的多效應和長期效應的評估。

  例如,當前正處於産業帶向中西部轉移階段,一些中西部省份正在快速崛起,但很少有對當地環境容量和環保的規劃,一些村鎮正在無選擇地承接東部轉移的産業,一些高污染産業正在由東部向西部轉移。中西部地區土壤質量差,環境容量其實比大部分東部地區低,這是十分危險的。

  《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造成生態和環境破壞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污染源頭是企業。有數據表明,我國工業企業污染約佔總污染的70%,其中工業企業污染中的50%是因企業管理不善造成的。

  江蘇省小康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江蘇省省委黨校教授馮治認為,有關企業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忽視了對周圍環境和群眾健康的保護,暴露出企業環境意識薄弱和地方政府責任缺失。從中石油松花江污染,到雲南曲靖鉻渣污染,再到紫金礦業汀江污染,都反映出自律不足、監管乏力、管理缺失的問題。

  馮治指出,發展經濟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當人們呼吸的空氣、引用的水源、食用的糧食、蔬菜和肉類都遭到嚴重污染時,這種發展就背離了初衷,是不可持續的。因此,需反思産業發展模式,真正落實轉變發展方式的戰略,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針對當前土壤污染存在的問題,專家指出,要真正把科學發展落在實處,建立有效的環境監管機制,完善土壤保護與修復的相關法律,優化産業和生態佈局,走一條科學、合理、可持續的發展之路。

  “土地污染治理的模式有很多,有些是可以實際操作的,但實行起來為什麼很難?”潘根興認為,污染面積大多是評估出來的,實際的調查卻有難度,一些地方不願意被調查,土壤、水系和農産品的環境質量調查都如此。有很多地方甚至不願意科研單位去研究污染環境治理,認為污染信息被釋放,不利於引資和發展。

  彭應登建議,我國的土壤污染涉及範圍廣,治理難度大,需要改變“先污染後治理”的經濟發展模式,克服片面追求G D P的衝動,貫徹預防為主原則,制定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行政引導與管理,強調政府在制定發展規劃、利用土地資源時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注意對土壤資源環境的保護,維護土壤自身的自凈和修復能力。

  政府主導 提升環境文明觀

  彭應登説,土壤污染由於其隱蔽性、長期性和不可逆性等特點,一旦發生污染,必然會對當代人及後代人産生嚴重的影響,不利於土壤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了避免這一後果,政府應當承擔起防治污染保護土壤環境的責任。

  “現階段只有政府&&,並按公益性質進行部分財政投入,才能啟動土壤污染治理的大任,真正實現服務型政府和監管型政府的雙重價值。”彭應登認為,由於土壤污染的複雜性、長期性、污染主體的多元性等,如果一味採用“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可能導致土壤污染治理的困局始終無法突破。

  潘根興也表示,誰污染誰治理,聽起來好像有道理,但實際上給企業誤導,認為可以先發展,後治理,但發展的實惠被企業拿走,而污染的代價由被污染者承擔了。“一些企業帶走了發展的利益,留下了污染的包袱,政府應該制定相關環境規劃和方案,規避和控制在先,追責治理在後。”

  “土壤污染普查是制定污染防治規劃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先做好土壤污染摸底排查,才能制定有針對性的防治措施,才能發揮資金應有的績效。”彭應登説。

  據報道,2006年到2010年,環保部費時五年耗資10億元進行了首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大規模調查。但對於此次調查的結果,環保部至今未對外公佈。

  《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一些地方農業和環保部門時也獲悉,多數被污染地區“家底”不清,雖然國家和一些省份進行過相關調查,但具體污染狀況目前仍無法確定,亟待完善相關法律細則。

  彭應登建議,為了提高防治措施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強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的科研力度,對不同污染程度的地區分別實施不同的治理和修復措施;其次是政府要通過財政補貼或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進行污染控制與治理;同時,通過支持生態農業建設與無公害農産品生産基地建設,加大對重點區域農業面源污染的防治力度。

  潘根興強調,在研究層面,環境研究一度追求高科技,但大規模可以推廣的技術仍不多。相反,一些常規但實用的技術,例如土壤化學和物理改良技術、鈍化技術等卻很有效果。例如,化工企業搬遷後留下污染地,污染物剝離轉移仍是異地污染,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對污染土壤進行物理封存和化學固定,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社會也應有相應的環境文明觀,這在我國是十分薄弱的。公民的環境意識差,認為環境是公共資源,多消費環境資源就是佔有了較多的公共資源。我們需要全社會合理消費自然資源,合理保護環境,自覺維護,而不是佔有。”潘根興説。

  潘根興説,按照國外的經驗,根本的是攸關社會和公民環境風險的項目,要論證了再論證,寧可不上,也沒有人會拍腦袋強行上;在發展中,環境標準嚴格,如果企業沒有達標,老百姓可以上法院起訴。如果有污泥堆放,居民覺得氣味太大,也可以起訴企業。

  例如,日本是最早在土壤保護方面立法的國家。2002年日本制定的《土壤污染對策法》,基於風險管理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對工業企業關停與轉産、以及進行土地再開發時産生的土壤污染進行了規定。美國對土壤污染採取“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同時明確了政府的責任,規定了美國環保局在實施土地整治行動時的具體程序。澳大利亞很重視從整個生態維護的層面進行土壤污染防治,如對國內某些區域土壤通過設立保護區的辦法進行重點保護。

熱詞:

  • 生態維護
  • 酸性廢水
  • 潛伏期
  • 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