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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區長帶隊強拆民房無補償 當地回應稱程序合法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20: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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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6月6日電(記者 房爽) 近日,名為“草根星緣”的網友在人民微博發帖稱:2011年8月9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政府在未談妥補償的情況下,由副區長帶領屬下相關部門人員,強行將他母親(翁麗英,70歲)的二處房屋推毀,並夷為平地,導致老太太家中所有財物被埋在廢虛中,現已完全毀壞。此事至今已將近10個月,仍然未獲任何補償。

  在博文中,該網友對政府強拆行為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他認為,強制拆遷主體應該是人民法院,荔城區人民政府無權直接實施強拆,區政府在新拆遷法實施以後,還強行將其母親的房屋拆除,屬於違法行為。

  該網友稱從強拆至今,區政府和開發商從未主動與他母親聯絡商談補償事宜,他本人多次與開發商聯絡,對方一直沒有回應。記者第一時間就此事與荔城區委宣傳部取得聯絡。

  區委宣傳部回應:拆遷程序合法 承認未補償

  荔城區委宣傳部致電併發郵件回復表示,對於房屋拆除,是依法進行,並無強拆。區委宣傳部在答覆中詳述了整個拆遷流程:市建設局根據建德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申請,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莆建房拆裁字(2010)第33號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2010年12月7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莆政(2010)88號關於強制拆遷祁權等六戶房屋的決定。2010年12月9日,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政府作出莆政綜(2010)120號關於強制拆遷祁權等六戶房屋的通知(其中包括翁麗英在內)。2011年8月9日,按照程序,由荔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市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與鎮海街道辦事處、鎮海居委會配合實施強拆。回復中特別強調:“整個程序完整合法,沒有不當之處。”

  對於網友提出的補償問題,區委宣傳部承認翁麗英確實還未取得補償:“房屋安置補償協議至今還未解決,但我們至始至終沒有放棄,一直在努力,爭取早日簽約。”

  專家意見:無論根據新舊條例 此拆遷行為均屬違法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荔城區政府的強拆行為無論是根據舊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還是根據新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都是違法的。

  根據舊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舊條例沒有授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它的主管政府自己去強拆,從而保留了一點不自裁自拆的底線。但是荔城區政府卻突破了這個底線,不是依《條例》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而是自己(政府的建設部門)裁決,自己拆遷,違反了基本的正當法律程序。

  根據新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原有的規定是什麼呢?就是舊條例第17條的規定。舊條例第17條是怎麼規定強制拆遷的呢?它規定了兩種強拆途徑:一是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另一種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現在新條例第35條已明確禁止適用第一種途徑----“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那麼,剩下的唯一可適用途徑就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了。因此,荔城區政府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而是自己創設一種法外新途徑——政府出面強制拆遷,此行為自然是違法的。

  截至記者發稿時,荔城區委宣傳部表示將針對網友反映的問題進一步深入調查,如有結果,會立即通過人民微博回復給各位網友。

熱詞:

  • 強拆
  • 民房
  • 無補償
  • 當地
  •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