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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稅 2011年後已徵稅款可退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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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30日電 (記者李麗輝)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

  通知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通知明確,對2011年1月1日之後已徵稅款,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退還。

熱詞:

  • 工傷保險條例
  • 工傷保險待遇
  • 免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