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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談販賣人體器官案:很難偵破 最高判十五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22: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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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拍客捅出了“賣腎車間”,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令人驚悚的是,“人體器官買賣”這一曾經很少有人知曉的事情,其實悄然形成了一種行當。早在2010年,北京市就宣判了三起販賣人體器官案件。曾經主審過北京首例販賣人體器官案件的法官張鵬介紹“此類案件偵破很難,因為供體、受體和移植器官的仲介都不會主動報警。被報道出來的案件只是少數。”

  販賣器官最高判十五年 部分構成“殺人罪”

  2010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北京市首例“買賣人體器官案”,“那個時候,對案件判決適用哪個罪名有很大爭議。” 張鵬法官介紹,2006年,衛生部發佈了《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學原則的,不得開展器官移植。”2007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開始實施,該條例明確提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但是,直到 2010年,刑法對“買賣人體器官”行為還沒有明確的規定。“當時對此類案件是按‘傷害罪'處理,還是按‘非法經營罪'處理,有過討論。考慮到這些器官仲介還是以贏利為目的,最終以‘非法經營罪'進行了宣判。”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開始實施。《刑(八)》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自此,買賣器官行為有了正式的罪名。張鵬法官介紹,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最高可以判十五年。

  “但是,如果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都不僅僅是買賣人體器官罪,而是傷害罪,如果造成他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罪。”張鵬法官説,目前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處罰是很嚴厲的。

  供體用假名進行手術 案件偵破難

  張鵬法官説,他發現這種案件偵破難度很大。他經手的幾個買賣人體器官案件,供體都很難尋找,查實也有困難。“首例案件是供體報案的。報案的原因是,他沒有拿到全部的酬金,而且要錢的時候被對方給打了。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這名被摘除了60%肝臟的年輕人報了警。正常情況下,要發現這種案件的線索很困難——供體、受體和仲介都不會報案。”

  案件偵查困難的另一方面是,這些供體都是使用了虛假的身份。2009年12月28日《衛生部關於規範活體器官移植若干規定》開始施行,該規定要求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僅限於以下關係:(一)配偶:僅限于結婚3年以上或者婚後已育有子女的;(二)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三)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僅限于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這樣嚴格地規定供體與受體之間的血緣關係,也是為了禁止“買賣器官”行為。為了逃避親緣關係的調查,器官買賣仲介為供體和受體辦假證,刻假章的方式,偽造了戶口簿等文件,以證明他們之間的親緣關係,在假戶口簿上,供體都基本上都使用了假名和假身份,成為了受體的“叔叔”、“哥哥”。

  “他們一般通過網絡進行聯絡。在外地豢養供體,配型成功以後在把供體接到進行手術的城市。”張鵬法官介紹,這樣隱蔽的行動,令偵破難度進一步提高。

  “買賣器官”為何是犯罪?法官:不遏止將破壞社會秩序

  北京首例販賣人體器官的被告人之一,是一名曾經賣掉自己“肝臟”的供體。被告人劉宇(化名)是個打工者,2008年,其父患腸黏膜破裂。父親必須馬上做手術,而手術所需的幾萬元,難倒了這個農村家庭。其時,劉宇的姐姐已經出嫁,弟弟正在讀大學,劉宇背著家裏人賣了自己的大半個肝臟。此後,養好身體後,他開始從事“仲介”工作。庭審後,他撩起自己的衣服,展示肚子上長長的刀口,他説“憑良心”,沒有蒙人坑人,是問心無愧的。“我在北京養身體,接到了接受我肝移植病人的患友打來的電話,問還有沒有像我這樣的人可以提供器官。其在醫院已經住了5個多月,還是等不到肝源,知道了我賣肝的事情後,給我打了好幾個電話。當時我覺得不是在害人,是在幫助別人。” ”

  但是法官的想法與劉宇不同。“買賣器官的行為如果不遏止,將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這就像買賣人口,買賣毒品一樣,將破獲社會公平。那就是説,錢可以買來其他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張鵬法官認為,這種行為不能合法化,一旦被認可,就會導致社會倫理和秩序的破壞。”張鵬法官還認為,一旦買賣器官合法,那麼用脅迫、欺騙等手段要求他人捐獻器官的行為將難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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