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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政府採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政部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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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庫[2012]49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採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採購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集中採購中心,國家稅務總局集中採購中心,海關總署物資裝備採購中心:

  近年來,各中央單位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制度規定,在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一些單位不編政府採購預算、超預算超標準採購、規避集中採購以及不嚴格執行採購程序等問題仍然存在。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規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行為,充分發揮政府採購功能作用,現就加強中央單位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和改進政府採購預算管理

  中央單位要全面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大力推進部門預算細化工作。凡納入國務院公佈的《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範圍內的集中採購品目和採購限額標準以上項目,都應當按照預算編制文件要求,在部門預算中列明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採購金額。通用辦公設備傢具的政府採購預算要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傢具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的通知》(財行[2011]78號)規定編制,其他項目的政府採購預算要根據厲行節約的原則並結合同類項目歷史成交結果編制。

  中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開展政府採購活動,年度執行中的政府採購預算調整要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審核批復。主管部門向財政部申請變更所屬單位政府採購方式和採購進口産品等事項時,必須提供相關預算批復文件。對於年初部門預算下達前需要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和採購進口産品的,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國庫司提出書面申請,國庫司根據財政部部門司審核同意的預算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辦理。對於已經財政部部門司核準概算的中長期預算項目下不同年度的採購項目,國庫司在辦理政府採購方式變更、進口産品審核時可按同一採購項目處理。  

  二、強化政府採購計劃管理

  中央單位在開展政府採購活動前必須按照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政府採購計劃,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及配套資金開展的政府採購活動,均要編制採購計劃並細化到政府採購項目和品目。對於納入批量集中採購範圍的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品目採購,要按照《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採購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1]87號)要求編制批量採購計劃。

  中央單位要加強內部需求管理,強化政府採購計劃管理中的購置費預算標準審核,對於尚無購置費預算標準的政府採購項目,要結合工作實際需要及歷史成交結果進行審核,嚴禁配備明顯超出機關辦公基本需求的高檔、高配置産品。對於納入批量集中採購範圍的品目,原則上應當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配置參考確定採購需求,確因特殊需要且預算金額在財政部規定金額以上的採購項目,可以經主管部門同意後確定本次採購項目的特殊配置標準。但不得突破購置費預算標準,不得以特殊用途為由超出預算標準和規避批量集中採購。

  三、嚴格執行政府集中採購規定

  中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凡納入《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中的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品目,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品目中包含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品目的,也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品目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中央單位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進行公開招標,嚴禁通過協議供貨或者其他方式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

  對於已納入批量集中採購範圍的品目採購,主管部門要建立內部審核機制,嚴格控制通過協議供貨方式採購的數量,確保本部門(含所屬單位,下同)本年度通過協議供貨採購的數量不超過規定比例。

  四、規範政府採購程序和行為

  中央單位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貨物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及其他相關制度規定組織政府採購招標活動。符合公開招標的採購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對於同一預算年度內的同一政府採購項目,不得對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類別的貨物和服務進行拆分,以非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對個別中央單位有能力自行組織招標採購的,必須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嚴禁在招標文件中列示歧視性條款,不得提出與採購項目無關或過高的資質和業績要求,參與評標的採購人代表不得引導或干預評標。

  中央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方式審批制度,對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採購方式的項目,財政部將不予支付資金。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單一來源採購,加強專家論證管理,防止濫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對確需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對中央單位申請單一來源採購實行審核前公示相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1]130號)的規定執行。

  中央單位要加強合同履約管理,做到採購、驗收和項目使用單位相分離,嚴禁出現無故拖延和拒絕驗收、不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支付資金等行為。

  五、進一步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功能

  中央單位要繼續&&實施政府採購支持節能環保、採購正版軟體以及採購本國産品等政府採購政策。對涉及節能産品和環境標誌産品的招標採購項目,要在採購文件中明確優先採購和強制採購的措施,載明對投標産品的相關要求。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規定,原則上國內産業已經成熟的産品不得採購進口産品。採購進口産品數量較多的部門,應建立本部門的專家復核制度,對所屬單位申請採購進口産品的項目嚴格把關。

  中央單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要求,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也要嚴格執行保護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以及採購本國産品等政府採購政策。

  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的規定,統籌安排本部門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工作,確保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預留採購份額、評審優惠等政策措施的落實,並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發佈媒體公開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項目執行情況。

  六、切實履行政府採購管理監督責任

  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本部門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力度,明確本部門政府採購管理的責任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部門內部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強化對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計劃申報、批量集中採購以及政策功能實施等工作的執行和管理。要督促所屬單位嚴格執行批量集中採購等政府採購招標結果,及時簽訂採購合同並按時驗收採購産品。

  財政部將加強對中央單位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與審計、監察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開展對政府採購(含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政策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工作,逐步建立日常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並針對監督檢查出的問題進行嚴肅處理。

 財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熱詞:

  • 履約管理
  • 中央預算
  • 加強和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