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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規範政府採購程序行為 禁列歧視性招標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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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22日電 財政部日前在其官方網站下發通知,要求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政府採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要求,規範政府採購程序和行為,嚴禁在招標文件中列示歧視性條款,不得提出與採購項目無關或過高的資質和業績要求,參與評標的採購人代表不得引導或干預評標。

  通知指出,中央單位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貨物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及其他相關制度規定組織政府採購招標活動。符合公開招標的採購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對於同一預算年度內的同一政府採購項目,不得對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類別的貨物和服務進行拆分,以非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

  對個別中央單位有能力自行組織招標採購的,必須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嚴禁在招標文件中列示歧視性條款,不得提出與採購項目無關或過高的資質和業績要求,參與評標的採購人代表不得引導或干預評標。

  通知要求,中央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方式審批制度,對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採購方式的項目,財政部將不予支付資金。

  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單一來源採購,加強專家論證管理,防止濫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對確需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對中央單位申請單一來源採購實行審核前公示相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1]130號)的規定執行。

  通知強調,中央單位要加強合同履約管理,做到採購、驗收和項目使用單位相分離,嚴禁出現無故拖延和拒絕驗收、不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支付資金等行為。

熱詞:

  • 招標條款
  • 履約管理
  • 招標文件
  • 招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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