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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觀測新規:屬國家機密資料及成果不得對外提供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06: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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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個別非專業機構和個人擅自向社會發佈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的問題,6月1日即將施行的《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明確,除海洋主管部門所屬的海洋預報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公眾發佈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

  《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是我國首部關於海洋觀測預報活動管理的法律規範。在20日由國家海洋局、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召開的《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貫徹宣傳會上,國家海洋局新聞發言人石青峰介紹,我國是世界上遭受海洋災害影響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平均每年因各種海洋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都超過100億元。

  目前我國已經逐步建立了由岸站、浮標、船舶、衛星、飛機、雷達等手段組成的立體化海洋觀測網以及統計和數值預報相結合的海洋預報系統。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如海洋觀測網缺乏統一規劃,致使有些海域的海洋觀測站(點)密度不夠,有些又距離過近、重復建設;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海洋觀測環境遭到破壞的現象時有發生,致使觀測數據的連續性和代表性受到影響;海洋觀測資料分散在多個部門和單位,統一匯交和共享制度尚未建立,致使資料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此外,隨著海上國際合作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涉外海洋觀測活動和觀測資料管理需要明確,非專業機構和個人擅自向社會發佈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影響公眾正常生産生活秩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農林城建資源環保法制司司長王振江説,為解決當前海洋觀測網缺乏統一規劃的問題,條例明確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編制全國海洋觀測網規劃,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後實施。

  根據條例,海洋觀測站(點)的建設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因水利、氣象、航運等管理需要設立、調整有關觀測站(點)的,應當事先徵求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因生産、科研等活動需要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的,應當事先報有關海洋主管部門批准。

  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觀測環境遭到破壞,條例明確,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禁止在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置障礙物、影響海洋觀測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以及進行圍填海、爆破、傾倒廢棄物等影響海洋觀測的活動;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要避免對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無法避免的,要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海洋觀測站(點)。

  為加強對涉外海洋觀測活動的管理和對外提供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行為的管理,條例規定,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從事海洋觀測活動,必須按照《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執行;同時要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危害我國國家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確需提供的,必須報有關海洋主管部門批准;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在批准前,要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其中涉及軍事秘密的,要徵得有關軍事機關的同意。

  為確保公眾能夠快速、便捷地獲得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信息,條例要求沿海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指定的媒體要安排固定的時段或者版面,及時刊播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災害信息發佈平臺。本報北京5月20日訊  本報記者蔡岩紅

熱詞:

  • 海洋災害
  • 海洋預報
  • 石青峰
  • 觀測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