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國家海洋局發佈《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00: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中廣網北京5月21日消息(記者周文超)5月20日下午,國家海洋局和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在京召開《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宣傳貫徹新聞發佈會。國家海洋局辦公室主任石青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農林城建資源環保法制司司長王振江、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司長王鋒參加新聞發佈會並回答記者提問。

  國家海洋局辦公室主任、新聞發言人石青峰表示,我國是世界上遭受海洋災害影響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平均每年因各種海洋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都超過100億元。為有效減輕海洋災害損失,促進沿海地區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已經逐步建立了由岸站、浮標、船舶、衛星、飛機、雷達等手段組成的立體化海洋觀測網以及統計和數值預報相結合的海洋預報系統,為保障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也存在著一些突出的問題:一是海洋觀測網缺乏統一規劃,致使有些海域的海洋觀測站(點)密度不夠,有些又距離過近、重復建設;二是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海洋觀測環境遭到破壞的現象時有發生,致使觀測數據的連續性和代表性受到影響;三是海洋觀測資料分散在多個部門和單位,統一匯交和共享制度尚未建立,致使資料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四是隨著海上國際合作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涉外海洋觀測活動和觀測資料管理需要明確;五是非專業機構和個人擅自向社會發佈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影響公眾正常生産生活秩序。

  因此,從加強海洋觀測預報管理,規範海洋觀測預報活動,防禦和減輕海洋災害,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更好服務的角度出發,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海洋局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2012年2月15日,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3月1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第615號令公佈了《條例》,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歷史上首部關於海洋觀測預報活動管理的法律規範,對促進我國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國家海洋局將在發佈會後加快推動相關的配套制度建設,並採取製作宣傳材料、開闢報刊專欄、舉辦培訓班和開展全國執法大檢查等形式,進一步加大對《條例》的宣傳貫徹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農林城建資源環保法制司司長王振江表示,《條例》共有六章四十條,主要就海洋觀測網的統一規劃與建設、海洋觀測站(點)和觀測環境的保護、海洋觀測資料匯交和共享、海洋預報警報信息發佈等作了規定。

  為解決當前海洋觀測網缺乏統一規劃的問題,《條例》明確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編制全國海洋觀測網規劃,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後實施。

  《條例》強調,海洋觀測站(點)的建設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因水利、氣象、航運等管理需要設立、調整有關觀測站(點)開展海洋觀測的,應當事先徵求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因生産、科研等活動需要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的,應當事先報有關海洋主管部門批准。

  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觀測環境遭到破壞,《條例》指出,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禁止在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置障礙物、影響海洋觀測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以及進行圍填海、爆破、傾倒廢棄物等影響海洋觀測的活動;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要避免對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無法避免的,要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海洋觀測站(點)。

  《條例》要求國家建立海上船舶、平臺志願觀測制度,承擔志願觀測的船舶、平臺所需要的海洋觀測儀器設備由海洋主管部門負責購置、安裝和維修;船舶、平臺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要予以配合,並承擔日常管護責任。

  為提高資料利用效率,《條例》確立了海洋觀測資料統一匯交和公益事業使用資料的無償取得制度,規定從事海洋觀測活動的單位要向海洋主管部門統一匯交海洋觀測資料,國家機關決策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等公益事業需要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門無償提供。

  為加強對涉外海洋觀測活動的管理和對外提供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行為的管理,《條例》明確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從事海洋觀測活動,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同時要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危害我國國家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確需提供的,必須報有關海洋主管部門批准;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在批准前,要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其中涉及軍事秘密的,要徵得有關軍事機關的同意。

  為確保公眾能夠快速、便捷地獲得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信息,《條例》要求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要安排固定的時段或者版面,及時刊播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災害信息發佈平臺。

  此外,針對個別非專業機構和個人擅自向社會發佈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的問題,《條例》還規定了除海洋主管部門所屬的海洋預報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公眾發佈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

  作者:周文超

熱詞:

  • 條例
  • 海洋災害
  • 海洋預報
  • 石青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