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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稱政府信息公開個案救濟制度處於休眠狀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06: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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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這是法規要求重點公開的信息,有多少地方政府這樣做?”5月14日,在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舉辦的“中國政府信息公開年度會議”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表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4年來,公民因不滿政府信息不公開提起的行政訴訟屢有發生,雖有公民勝訴的零星個案,但多數訴訟均以法院拒絕受理或原告敗訴而告終。政府信息公開成為一道“玻璃門”——雖然看得見,就是過不去。

  2011年8月,《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實施,旨在解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受理難”、“審理難”的問題。但是,北京大學等8所高校共同完成的《中國行政透明度觀察報告(2010-2011)》顯示,政府信息公開個案救濟制度基本處於休眠狀態,在觀察的30個省級政府中,全省範圍內受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數為0的有13個,低於10件的有25個。

  條例有兩項原則性規定:其一,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二是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這兩條規定常常被行政機關作為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理由。

  學者們認為,“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大多數已經被定為國家秘密,因此,沒有必要用這一表述給政府提供信息不公開的理由。

  更為關鍵的是,“社會穩定”是一個非常模糊、抽象的概念,如何解釋,怎樣判斷,存在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實踐中常常被濫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認為,在中國現實的司法體制之下,地方法官根本不可能對抗政府關於“社會穩定”的判斷。

  上海信息化委員會信息化政策法規調研課題組成員陳江嵐指出,應該明確界定不公開信息的內容、範圍,不給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空間。

  條例對公民申請資格附加了條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因此,政府部門經常告知與申請人“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不予公開。

  上海律師嚴義明曾申請國家發改委公佈4萬億元投資走向。“對申請人身份加以限制,將使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喪失意義。”在他看來,“政府信息屬於公共資源,與自己的生産、生活、科研有關。就拿4萬億元來説,可以説它跟每位中國公民都有很大關係。”

  2011年,王錫鋅研究團隊中的3人曾經向財政部申請,要求公開故宮博物院3年來的門票收支情況。當時,一些部門問他們,申請這些信息公開的目的是什麼?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以條例實施為突破口,連續4年進行“中國財政透明度調查報告”。課題組分別向全國31個省級政府和341個省級單位發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涉及行政收支透明度的25項信息。

  課題組相關人員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在公佈和不公佈哪些財政信息上,31個省區市高度一致:在某些項目上,幾乎每個省都公佈了信息,甚至是完整的信息,而在另一些項目上,則幾乎沒有政府公佈任何信息。

  有68%的單位對於申請沒有給予最終答覆。課題組認為,原因在於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相關的懲戒條款在現實中不具有操作性,使其無後顧之憂。

  還有80個單位答覆,建議課題組自行查閱。調查組的學生李文思發現,如果是政府不願意公佈的消息,即使是在這樣一個信息爆炸的年代,你也是檢索不到的。

  此外,在公民申請信息公開中,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要求申請人詳細説明申請用途,有的部門寧可花費大量時間、人力與申請人聯絡溝通,也不願意把信息輕易提供給申請人。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潔曾經參加過一個政府部門制定信息公開工作辦法的討論。這個政府部門試圖明確要求,當事人不但要證明申請信息公開的用途,而且要保證自己用於某一個用途。“一些行政機關擔心,如果不這樣要求的話,會有很多信息公開申請。”程潔説。

  程潔分析指出,條例只是國務院行政法規而非法律,這説明政府信息公開目前只是行政體制改革的一部分。人們容易認為這個義務是政府“自己加給自己的”,涉及的訴訟是政府“邀請”法院監督,而沒有人大立法,法院並不傾向於受理此類案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認為,司法機關在監督政府主動公開信息上手段有限,司法解釋沒有完全解決這些問題,建議法院通過一些司法建議,敦促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本報記者 王亦君

熱詞:

  • 條例
  • 公開信息
  • 救濟制度
  • 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