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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門關於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1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教育部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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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

  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教辦[20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糾風辦、監察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糾風辦、監察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務局、審計局、新聞出版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關於繼續深化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現就做好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堅持標本兼治、糾建並舉,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積極推進源頭治理,維護教育公平,為《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實施提供有力保證。

  二、主要任務

  (一)切實做好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好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項政策,確保2012年如期實現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佔GDP4%的目標。建立健全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實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兩免一補”資金,中職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等在內的各項教育惠民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擠佔、截留、挪用和騙取教育經費的,要嚴肅查處,確保各項教育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和有效使用。

  2012年要把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執行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中之重,組織力量對開展試點工作的中西部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的680個縣(涉及22個省份)進行全面檢查,重點對組織領導機構和責任體系建立,實施方案制定,資金、食品安全、食堂(伙房)建設、招投標管理和信息公開等方面制度建設,專項資金落實等情況進行集中檢查。要建立完善監管體系,對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促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要建立問責制度,對實施計劃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堅決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關於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要求和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計署《關於印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號),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儘快出臺本地區(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的實施方案。要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戰略性目標同當前治理擇校亂收費的階段性任務結合起來,建立健全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責任機制,對中心城市的擇校熱點地區和學校要個別指導、跟蹤監督,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和城鄉薄弱學校的扶持,均衡配置義務教育資源。嚴格規範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秩序,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科學合理地劃分學區,加強學籍管理,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學區內學生的比例不得低於當年招生人數的90%,規範特長生招生,制止通過招收特長生方式收費的行為,制止公辦學校以民辦名義招生和收費的行為。嚴禁舉辦“佔坑班”(通過參加培訓獲得入學便利),嚴禁組織任何形式的入學考試,嚴禁地方政府、有關單位和學校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挂鉤的捐資助學款。

  (三)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發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發[2011]12號),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監管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975號)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儘快出臺實施方案,加強對教輔材料出版、印製、發行等環節的監管,重點是加強出版、發行、印刷中小學教輔材料單位的資質管理,加強內容質量、編校質量、印裝質量檢查,嚴厲打擊非法出版和侵權盜版,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教輔材料市場;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政策公開、程序公正、過程透明的原則,組織成立評議委員會,對進入本省中小學校的教輔材料進行評議、公告;加強對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監管,對於進入各省評議公告的教輔材料實行政府指導價,切實落實並完善價格公示制度;認真貫徹落實 “一教一輔”和自願購買原則,嚴禁進校推銷和強制購買,做好無償代購服務,有條件的地方要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免費教輔材料。加強檢查監督,嚴禁各級行政部門組織編寫或參與編寫中小學教輔材料;嚴禁各級負責實施考試命題、監測評價的單位組織編寫或參與編寫供中小學生有償使用的同步練習冊。

  (四)加強對幼兒園收費行為的監管。各省(區、市)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研究制定本省的實施細則,明確本地區幼兒園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幼兒園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與入園挂鉤的費用,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家長在保教費外另行收取費用。

  (五)深化公辦中小學有償補課亂收費治理。各地要針對當地情況,加強制度建設,出臺政策措施,嚴格執行國家教學計劃和課程標準,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學計劃之外組織有償補課活動。各地要結合實際,研究化解有償補課的舉措,指導學校和教師切實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提高課堂教學效率,從整體上減少學生對補課的依賴。嚴禁公辦中小學舉辦或與校外機構合作舉辦有償補習班。嚴禁公辦中小學教職工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凡是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的,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評獎、晉陞、職稱評選等資格,並嚴肅追究紀律責任。

  (六)加強對中小學改制學校的清理規範。各地要對已完成清理規範工作的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進行復核,鞏固成果,防止反彈。對至今清理規範工作尚未完成的學校,或仍未達到民辦學校標準要求的學校,一律執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收費政策。認真落實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1〕7號)要求,加大對公辦普通高中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政策指導和推進力度。各地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明確清理規範的目標、時限和具體辦法,確保2012年秋季開學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學校的清理規範工作。定性為公辦學校的,執行當地同類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收費政策;明確定性為民辦學校的,應履行民辦學校審批手續,取得辦學許可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登記;不具備繼續辦學條件和要求的學校應予以撤並、停辦。堅決糾正以改制為名的亂收費行為。

  (七)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繼續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從2012年秋季學期開始,每個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不包括擇校生數)的20%。各地在加大投入,合理調整收費標準的同時,要採取有力措施,制定時間表、路線圖,在3年內取消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嚴禁在擇校生之外以借讀生、自費生等名義招收高收費學生。

  (八)深入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進一步規範高校收費行為。深入實施以信息公開為核心的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加強招生計劃管理,嚴格錄取程序,堅決杜絕點招等行為;進一步清理規範高考地方性加分項目,加強對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的監管,進一步完善、公開特殊類型招生政策,嚴格規範招生程序,嚴密組織招生考試,嚴明錄取工作紀律,嚴肅查處徇私舞弊案件。嚴禁將錄取行為與收費挂鉤,嚴禁將提前繳納學費作為錄取考生的依據,嚴禁高校收取與招生錄取挂鉤的任何費用。進一步加強高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與招生計劃管理政策的有機銜接和協調配套,嚴禁以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為名亂收費。嚴禁無辦學許可和超計劃招生等違規辦學行為;嚴禁高等學校聯合或委託仲介機構聯合辦班;未經教育部批准,嚴禁高等學校異地舉辦學歷教育;嚴禁超標準收取學費。

  加強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堅決抵制和糾正以中外合作辦學名義亂收費的行為。民辦高校(包括獨立學院)要嚴格按照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批准的項目和標準規範收費,並對各項收費和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嚴禁高校冒用學歷教育名義在錄取體制外違規招生並收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治理工作責任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進一步加強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把治理教育亂收費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明確責任要求、目標任務、政策措施和工作進程。嚴格落實教育收費治理工作責任制,逐級簽訂治理工作責任書,加強對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各級治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狠抓任務落實,確保全年治理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二)狠抓工作落實,努力從源頭上預防亂收費問題的發生。要把國家教育惠民政策落實、義務教育擇校亂收費、幼兒園收費、教輔材料散濫等社會高度關注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作為治理工作重點,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教育收費政策和關於教育收費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切實規範各級各類學校的服務性和代收費行為,堅決糾正越權設立收費項目和違規制定收費標準的問題,全面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加強教育行風評議,把治理教育亂收費作為民主評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的重要內容,廣泛接受社會各界對治理工作的監督,努力從源頭上預防教育亂收費問題的發生。

  (三)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教育亂收費行為。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採取經常性檢查、專項檢查、重點跟蹤等形式,把監督檢查工作貫穿于治理工作的全過程。要突出重點,增強監督檢查的針對性,對治理工作重點任務的落實情況要實施重點跟蹤和嚴格檢查。對群眾舉報和檢查發現的教育亂收費問題要堅決嚴肅查處,經查實的違規收費要堅決清退給學生家長,對頂風違紀、情節惡劣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不僅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

  (四)加強宣傳教育,充分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注重示範引導,大力宣傳推廣治理工作的先進經驗和好的做法,充分發揮典型引領作用。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絡,建立有效溝通機制,借助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解讀國家治理教育亂收費的政策,充分展示治理工作的成效,弘揚正氣,為治理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大力支持社會和輿論監督,對於群眾反映和媒體報道的教育亂收費問題,要直查快辦,快速反饋,主動及時公佈調查結果,回應社會關切。充分利用全社會的力量,積極動員社會各界特別是學生家長主動參與到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中來,使之成為監督亂收費行為的重要力量。

  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將適時通報2011年專項督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並繼續組織開展春、秋兩季教育收費檢查和對部分省(區、市)治理工作的專項督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熱詞:

  • 招收擇校生
  • 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