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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最大銷售假冒茅臺酒案主犯 一審判獲刑5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2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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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無錫4月25日電(孫權 趙玲)江蘇地區最大銷售假冒茅臺酒案25日在宜興市一審落錘,主犯胡某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數罪並罰獲刑5年,並處罰金230萬元。

  據了解,去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從第三人(已另案處理)處購買了7200套假冒茅臺酒廠53度500毫升註冊商標為“飛天”“貴州茅臺”的商標、酒瓶、包裝盒等。同年12月份,由第三人提供制假人員、被告人胡某提供散裝白酒,在未經茅臺酒廠許可的情況下,生産假冒“飛天”“貴州茅臺”酒。在生産過程中,因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尚有絕大部分酒尚未附著或全部附著“飛天”“貴州茅臺”的註冊商標,該批假冒白酒均未銷售。

  此外,2011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胡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銷售給其的120瓶(規格為53度500毫升)和360瓶(規格為43度500毫升)貴州茅臺酒係假冒茅臺酒廠註冊商標“飛天”“貴州茅臺”酒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購並伺機銷售。2011年12月7日,宜興市公安局至陶都公司查獲該批假冒註冊商標的“飛天”“貴州茅臺”酒,而致銷售未遂。

  經經茅臺酒廠核實、鑒定,被告人胡某夥同他人私自在陶都公司生産假冒茅臺酒廠註冊商標為“飛天”“貴州茅臺”53度500毫升的酒共計125箱、1500瓶,皆為假酒。茅臺酒廠工作人員同時表示,這一制假窩點是該廠在江蘇發現的首個特大規模假茅臺酒窩點,其倣冒技術也達到了較高水平。

  法院審理此案時查明,被告人某夥同他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729萬元,情節特別嚴重,該行為已經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且屬共同犯罪;胡某還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近60萬元人民幣,數額巨大,故對胡某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二罪數罪並罰,作出上述判決。

熱詞:

  • 飛天
  • 貴州茅臺
  • 假冒註冊商標罪
  •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