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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院:防止檢察權濫用 確保執法辦案公正廉潔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1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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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問題

  憲法將人民檢察院定位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保障、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這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也是由我國的國體和政治制度所決定的。

  我國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根本政治制度。我國的國體決定了必須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不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輪流執政;我國的政體決定了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不實行“三權分立”和“兩院制”。那麼,我們如何實現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呢?其中有一條制度意義上的設計,即設立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以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保障權力在法律的規制內運行,這是設置具有獨立憲法地位的檢察機關的根本理由。這最初源於列寧的法律監督思想和蘇聯的實踐。當然,除這一條制度設計之外,我國還有民主集中制原則、多黨合作、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監督國家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等。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即檢察監督,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

  中國共産黨在80多年前,在建立中華蘇維埃這中華大地上第一個人民政權之初,就注意到了檢察機構在共産黨領導的政權結構中的重要性,設置了工農檢察機構,負責查辦貪污腐敗案件,維護革命法制。後來到陜甘寧邊區,包括各個抗日根據地,再到後來的東北解放區,都設有檢察機構。伴隨著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的勝利,人民檢察制度薪火相傳,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新中國建立之初,就開始設置了從中央到地方完整的檢察體系,獨立運行于行政機關和法院。除文革時期的“七五憲法”之外,“五四憲法”、“七八憲法”到“八二憲法”,都規定了人民檢察制度,都把我國的國家機構設計為“一府兩院”。

  有的同志提出:蘇聯已經解體了,列寧的法律監督理論也“過時”了,中國把檢察機關還定位在法律監督,是不是沒有根據了?對這個問題,我們認為:我們堅持的不是哪個國家的經驗,我們堅持的是在共産黨領導的、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更好地解決權力監督與制約的思想和理念。他們不搞社會主義了,我們要搞,而且要搞得更好!他們不是共産黨領導了,我們是,而且要不斷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同時,在檢察制度方面,經歷了建國初期的探索之後,我國一直特別注重檢察制度中國化的改造,根據我國國情,不斷完善我們的檢察制度。因此,我們不僅要看到我國檢察制度與蘇聯檢察制度的歷史淵源,更要看到我國檢察制度在適應中國國情過程中的發展和創新。

  還有的同志問:許多國家的檢察機關都不叫“法律監督機關”,而基本上是公訴機關,為什麼我們叫“法律監督機關”?對這個問題,簡單説,是體制機制不同的結果。西方國家主要是按照“三權分立”原則來構建國家權力架構的。在這樣的體制下,檢察機關或依附於行政機關,或作為“準司法機關”,不可能設計成專司監督職能的機關。但從檢察機關實際所起的作用看,任何國家的檢察制度,都有監督制約的功能,因為檢察機關産生之初,就是從審判權中分離出來的、目的是制約警察和法官。

  如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一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也有一個不斷探索、完善的過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走向依法治國的過程中,設置這樣一個法律監督機構,發揮“提醒提示”和“啟動糾錯程序”的作用、發揮追究職務犯罪保障公權正確行使的作用,具有制度上的正當性、合理性與現實的必要性。這一制度,與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脈相承的。

  二、關於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問題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又同時行使偵查權,是否存在角色衝突?我們認為,在我國的憲政體制下,職務犯罪偵查權由檢察機關行使,符合我國的體制,也符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性質,或者從根本上説,職務犯罪偵查是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

  1、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直接立案偵查與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具有本質的同一性。這是由職務犯罪的性質決定的。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濫用權力,嚴重破壞國家管理秩序和職務廉潔性的行為,它的最大特點是與濫用公權力有最直接的關係。檢察機關通過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進行偵查,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履行職務進行監督,對構成犯罪的進行追訴,這實質上是一種公權力對另一種公權力的監督,是權力制約權力的具體制度表現形式。對職務犯罪立案偵查和起訴,出發點和宗旨,就是保證國家法律在公權行使中得到正確實施,維護職務活動的合法性。公安機關的偵查為什麼不叫“法律監督”?因為公安機關偵查的出發點是維護國家、社會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而不是針對公權,也不屬於約束公權,所以在國家監督制約層面,它不宜叫監督。

  2、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立案偵查,符合我國的憲政體制,有利於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在我國的憲政結構中,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干涉,有利於排除各種阻力和干擾。檢察機關與紀律檢查機關、監察機關緊密配合,構成了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三大實體監督格局。這種監督格局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3、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立案偵查,符合國際上檢察制度發展的趨勢。聯合國1990年制定的《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中規定檢察機關擁有公訴權、調查權和監督法院判決執行三項基本權力。其中第15條規定:檢察官應當適當注意公務人員所犯的罪行,特別是對貪污腐化、濫用權力、嚴重侵犯人權的,要依照法律或慣例對這種罪行進行調查。其實,很多國家如日本、德國、俄羅斯等,也均由檢察機關對官員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和起訴。

  三、關於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如何接受監督的問題

  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檢察權也不例外。接受監督制約是檢察權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的本質要求,也是檢察機關依法公正地行使檢察權的保障。

  檢察機關的各項法律監督職能基本上屬於程序性監督,即主要是依法啟動程序或作出程序性的決定來發揮監督作用。檢察機關不具有實體性的行政處分權或司法裁決權,檢察權必須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和人民法院的裁決,而這些本身就構成了對檢察權的監督和制約。從國家監督體系來看,法律監督屬於國家監督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各個具有監督職能的部門之間既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關係,又具有一定的制約關係,因而在制度設計上,法律監督本身必然要受到多重監督和制約。從外部監督制約的主體來説,檢察機關要接受的監督和制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必須接受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堅持和主動接受黨的領導,是做好檢察工作的根本保證,也是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必須遵循的一項政治原則和政治紀律。只有在黨的領導下,自覺地把檢察工作納入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來考慮和謀劃,才能保證檢察工作堅持正確的方向,才能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更好地在檢察工作中得到落實。

  二是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檢察機關接受人大監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檢察機關既要加強同人民代表的聯絡,主動聽取意見和建議,更要注意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集體監督,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質詢、檢查和評議。

  三是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律師在訴訟程序上的制約。在我國司法體制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除了三機關之間的制約外,檢察機關還要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接受律師及其委託人的監督,這既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又有利於訴訟程序的合法、文明進行。

  四是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在行使檢察權的過程中要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和回應政協提出的意見、批評和建議。

  五是接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和批評,蒐集、分析媒體的意見和建議,是檢察工作不斷克服缺點和不足的便捷途徑,是履行好職責的重要保證。

  近年來,檢察機關把強化自身監督放在與強化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自覺接受外部監督,同時進一步強化內部制約機制建設,認真接受相關司法、執法機關的制約,傾聽人民群眾意見,切實防止檢察權濫用,確保執法辦案工作公正廉潔,推動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熱詞:

  • 檢察機關
  • 檢察權
  • 法律監督
  • 辦案
  • 最高檢
  • 職務犯罪
  • 濫用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