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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保護司法解釋開徵民意 明確七種侵權情形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0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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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4月22日訊 記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全文公佈了《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明確,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明知或者應知其提供服務的網絡用戶侵害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綜合考慮七方面因素。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網絡服務提供者因傳播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直接獲利情況;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採取了同行業普遍採取的、預防侵權的技術措施、對侵權通知是否作出合理的反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作品的重復侵權行為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以及其他相關情形。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採取書面寄送或者在網上發表意見的方式,對該徵求意見稿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和建議的反饋截止日期為2012年6月1日。書面意見可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郵編100745;網上意見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進入徵求意見)提出或者發送至spcip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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