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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社局回應稱否認醫保政策存在“戶籍歧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1日 06: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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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網上盛傳非京籍參保人員在京患特殊重症不能報銷醫療費用,有媒體據此報道北京醫保政策存在“戶籍歧視”。對此,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應稱:這種情況屬於“先參保後患病”,符合本市醫保政策規定,可以享受醫保報銷待遇。

  是“戶籍歧視”還是防止“騙保”

  人社局表示,“先參保後患病”人員可享醫保報銷待遇

  26歲的“北漂”女孩趙靜(化名)發微博稱,今年3月份,其男友李楠被檢查出患有腫瘤,她向12333熱線詢問外地戶口在北京上醫保如果得了特殊重大疾病如何報銷時,被告知:“這種情況,外地戶口不能報銷。”

  李楠已在京工作參保2年,照章納稅,至今都在繳納醫保費用,為何在患大病後不能像北京人一樣享受報銷待遇?趙靜想不通,又向朝陽區醫保中心詢問,得到的仍是相同答案。工作人員告訴她,有關政策規定,在京參保的非京籍人士一旦患特殊疾病,就不再享有醫保。出臺這一政策,是為防止外地人到京“騙保”。

  不過,工作人員表示,可提交一份《朝陽區外埠人員申報特殊病種申請單》,外加定點醫院醫保辦及參保人所在單位蓋章的《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單》、醫院蓋章的首次診斷證明、首次確診該特殊病的病歷複印件,再附上參保人的社保卡及北京市醫保手冊,“證明不是騙保”後,可進行報銷。      

  記者致電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表示,經查實,確認李楠為2010年6月參保,如其在2012年診斷出腫瘤,屬於“先參保後患病”的人員,可以享受醫保報銷待遇。“北京市職工醫保政策規定,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不分戶籍,都應參保並享受同樣的醫保待遇。”

  外來參保人患重病後能否續保

  專家稱,相關部門應就續保給出明確解釋

  依據上述規定,只要與北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非京籍職工和京籍職工享受醫保待遇是相同的。然而,另一紙規定卻讓趙靜和家人心涼,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4年12月16日頒布、2005年1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4〕185號)規定:“患有惡性腫瘤進行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以及進行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門診治療等不具有勞動能力的外地來京人員,不屬於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和大額互助資金不予支付。”這條規定被網友轉發,認為“北京醫保歧視外地人”。

  市人力社保局就此解釋説,此規定的意思是,患有惡性腫瘤等“特殊疾病”的外地來京人員不屬於基本醫保的“參保範圍”,簡單而言,“先患病,再參保”是不可以的,並不是指“先參保,後患病”就無法享受醫保報銷。

  “治療特殊病的醫療費用巨大,年報銷金額將達到幾萬甚至幾十萬,而北京的醫療保險是區域統籌,資金的來源是參保單位和個人的繳費,保障的主體是在本市工作並正常參保繳費人員。”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得了大病都到北京參保,本市醫保將無法承受,也會侵佔其他參保人的利益。

  有專家表示,在全國醫保基金尚沒有統籌的情況下,地方社保部門為防止“騙保”出臺此規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如果規定外來的參保人患重病後無權續保,特別是當事人已連續參保才患重病,則是不合理的。

  實際上,北京並未寫明已參保人如患特殊疾病需立即退保。根據“京勞社醫發〔2004〕185號”規定,只有“不具有勞動能力”的外地來京人員,才被停止醫保。專家表示,相關部門應對這一規定給出明確解釋,讓外地來京人員了解享有的福利和限制。也有專家認為,這一爭議的出現與現有醫保管理體制有關,不是一個地區或一個單位能夠決定和辦到的,只有採取有力措施把醫保政策梳理得更加合理,才能惠及更多民眾。

熱詞:

  • 北京人社局
  • 醫保政策
  • 戶籍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