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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高保低賠霸王條款難剷除 新規至今未執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07: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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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的小汽車使用兩年以上,那麼購買車險時,應該按照什麼價格進行投保?

  “我的車已經開了4年,同品牌、同排量的新車售價才17萬元,但保險公司卻依然按照我當初的購買價20萬元計算保費。”家住北京南三環的嚴女士不明白,為什麼給自己的車投保時不能把折舊額減掉。

  不僅僅是嚴女士一個人不明白,很多私家車主都有這樣的疑問。明明是開了好幾年的車,保險公司卻要求按照新車購置價進行保險。

  對日益龐大的私家車主來説,嚴女士的遭遇頗有代表性。保險公司這種“高保低賠”的做法多年來一直被詬病。據報道,近年來,不少地方的消費者協會都曾接到過類似的投訴,他們也多次建議應儘快改變車險高保低賠的不合理做法。

  事實上,今年3月1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已經發佈《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要求改變這種保險方式。但這個示範條款卻沒有給出執行日期,這個問題能否解決依然難測。

  車險新規至今未執行

  嚴女士4年前購買了一輛本田牌小汽車,當時的車價是20.28萬元。第二年上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按照19萬元左右的價格進行投保。但是到了第三年,拿到這家保險公司報價的時候,嚴女士發現,保險公司不僅不再對這輛車進行折舊,反倒按照這輛車的最初購置價20.28萬元進行保險。

  家住北京市交道口南大街的陳先生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前兩年他都是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第三年換到了另一家保險公司,在第三年上保險的時候也不再有折扣。與嚴女士不同的是,陳先生第三年投保的時候,保險公司沒有按照他最初的購置價進行保險,而是按照第二年投保時的價格進行保險。

  “不理解保險公司為什麼要這麼做。”嚴女士告訴記者,一款車上市幾年後,通常車價是逐漸下調的。以她所購買的車為例,4年前買的時候是20.28萬元,而現在相同配置的只賣17萬多元。按照當時的新車購置價來進行保險,是什麼道理?

  嚴女士已經與保險公司進行了幾輪溝通。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她,由於嚴女士購買的車型已經停産,現在市場上的同款車已經更新換代了,所以需要按照新車的購置價進行投保。

  “同款車不存在停産的問題,而是在原有基礎上在局部進行改進。車的外觀沒有變、品牌沒有變、排氣量也沒有變,變動的只是很小的地方。”嚴女士説,如果我現在再買一輛同款同品牌同排氣量的車,價格只有17萬多元,發生事故換零件的費用怎麼可能高於4年前買的這輛車的費用?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此沒有解釋,只是説這個價格根據公司所使用的數據平臺而來。這個平臺是保險行業協會提供的。

  “我問如果這輛車丟了,保險公司是不是按20.28萬元賠付,結果對方説只能按照丟失時的實際價值進行賠付。”嚴女士説,既然按購置價投保,為什麼在發生車輛全部損失的時候,卻又只能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賠付呢?

  值得關注的是,近期,行業規範上已經有了變化。

  今年3月1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佈《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這個示範條款規定,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而不是按照購置價確定。

  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解釋,投保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

  對於折舊,該示範條款列出了一個計算方法。以9座以下的機動車為例,如果是家庭自用,其月折舊系數為0.60%。折舊按月計算。但是,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系數)。

  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要求,“對於符合相關要求的公司可以在示範條款基礎上開發自主産品,但是所開發條款必須涵蓋示範條款全部保障內容,不能擴大免責內容;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公司,可以直接使用協會示範條款。”

  不過奇怪的是,這個新規範卻沒有執行日期。在出臺近一個月之後,還看不到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依據該示範條款作出調整。

  幾家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對此的答覆是:應該會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規定作出調整,但什麼時候調整目前還不得而知。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保險行業還需完成大量配套工作,所以,目前無法給出具體的執行日期。

  “從政策上看,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但真正落實還沒有時間表。” 中國保險學會常務理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和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庹國柱説。

  保險公司與保險法的博弈

  究竟以哪個價格作為投保的依據,一直是保險公司設計車險産品的關鍵。

  但在法律上,自始至終只有一個標準,那就是,按照保險標的實際價值來進行投保。對廣大車主來説,就是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投保。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並實施。其第四十條就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2002年,保險法被修訂,上述規定被重申。

  2009年,保險法再次被修訂,上述規定除了被再次重申外,還增加了一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法律上的規定非常明確,用在車輛保險上,就是只能按照實際價值投保。

  然而,在保險公司車險的實際運作中,實際價值卻變成了新車購置價。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向記者解釋了目前保險公司較多選用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額的主要原因。即如果按照新車購置價保險,無論車輛的使用年限,在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都會使用全新的配件進行修復,例如一輛全新的桑塔納和一輛使用了10年的桑塔納,同樣因為交通事故損壞了大燈,他們都能獲得一個全新的大燈,保險公司的賠付成本是一樣的。

  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看來,社會上所質疑的低賠,主要是指在選擇了購置價投保後,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時不能獲得保險金額的賠付,而只能獲得車輛實際價值的賠付。這種案件在車損險整體賠案中佔比非常小,2010年約為0.086%。而對發生車輛部分損失的車主們來説,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獲得的是新配件的賠付,賠付是足額、充分的。

  “車輛發生全損是小概率事件,超過99%的車損案件都是部分損失,這部分車主如果按照車輛實際價值進行投保,進行理賠時就會遇到‘舊燈換舊燈’,而不能‘舊燈換新燈’。”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説,在這種情況下,選擇新車購置價進行投保對車主來説是更方便、划算的方法。

  並非所有國家和地區的保險公司都按照新車購置價進行投保,在美國,就是以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投保,我國台灣地區同樣如此。

  但在郝演蘇看來,我國保險公司之所以採取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的方法,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對車輛實際價值的評估難以做到。

  “美國、台灣都有著權威的二手車評估機構,評估的費用計入保險費用中,但我國還沒有一個真正權威的車輛評估機構。”郝演蘇説,我國也有二手車市場,但這個市場給出的價格往往低於車輛的實際價值。車主與保險公司對車輛實際價值的判讀往往差距很大,很難達成統一。

  郝演蘇告訴記者,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此次出臺的示範條款走到了一個極端,按照這個示範條款,找不到可實施的具體方案,如果真的要執行這個示範條款,車輛的評估成本將要大幅上升,這筆費用由誰承擔?

  “各家保險公司都會對這個示範條款有意見。如果要執行這個條款,保險公司也會在這個條款的基礎上進行保險合同的修改,比如加大免賠額等。這樣一來,消費者反倒未必能得到實惠。”郝演蘇説,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以新車購置價確定投保金額是最合適的方法。

  在中國保險學會常務理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和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庹國柱看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示範條款可能會讓事情變得複雜。

  “絕大部分車損都是部分損失,換零件只能用新的不能用舊的,但投保時卻是按照車輛折舊後的價值投保,這中間的價格差額如何彌補?”庹國柱説,保險公司可能會向車主收取新零件與舊零件之間的差價,要麼就是重新精算,提高保費。

  “還有一種選擇則是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如果發生全部損失,按照折舊之後的市場價進行賠付,然後再將新車與舊車之間的保險費用差額退還給車主。”庹國柱説,保險公司究竟會採取哪種方式,目前還不得而知。但如果保險公司據此提高保險的費率,那麼對車主來説,儘管投保的時候減去了折舊,但保險費用反而有可能提高。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承認,示範條款會導致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有所增加,但希望保險公司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儘量消化因産品調整所帶來的壓力,使消費者能夠實實在在得到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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