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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安全條例大修 小攤販定點定時許可經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0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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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大修徵民意 給予小作坊小攤販合理存在適度發展空間

  就食品安全而言,規模微小但數量龐大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和攤販是監管難點,他們應百姓之需而生,卻又身份尷尬。在北京,這一困局有望破解。

  昨天,市政府法制辦就《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廣徵民意,這是該條例出臺5年來首次大修。草案專設一節,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和攤販進行規範。

  草案規定:區、縣政府應當結合實際進行規劃,在居民區、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劃定臨時區域(點位)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

  在食品行業準入、從業人員培訓考核等方面,草案亦有諸多強化。

  關鍵詞-流動攤販管理

  流動食品攤販獲批即可定點定時經營

  為解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和流動攤販這一城市管理的突出問題,草案專門設置一節對此加以規範。

  草案規定,區、縣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建設具有本地特色的、適合從事食品生産加工活動的集中區域,鼓勵食品生産加工作坊進入集中區域從事食品生産加工活動。草案同時規定,區、縣政府應當結合實際進行規劃,在居民區、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劃定臨時區域(點位)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並向社會公佈。劃定的臨時區域和固定時段應當符合安全、交通、市容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形成食品攤販集中交易區,不得在食品市場周邊劃定臨時區域(點位)。食品攤販生産經營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品種目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編制。

  除了定點、定時,食品攤販要想合法經營,還需獲得批准。草案規定,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經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准,按照批准事項從事食品經營。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食品攤販的姓名、劃定的臨時區域(點位)、經營品種、經營時段和經營期限等相關信息通報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此外,草案還針對食品攤販制定了8項從業要求,比如,攤點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製作和售貨的亭、棚、車、臺,具有防雨、防曬、防塵、防蠅、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接觸食品的器具、工作臺面以及貨架、櫥櫃符合衛生條件,並與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等。

  專家解讀

  有利攤販規範經營

  北京市食品安全辦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鼓勵流動食品攤販進入固定場所進行經營,但現實情況是,有一些不具備進入固定場所條件的攤販,同時市民和社會又確有需求,對於這部分攤販該如何管理,國家相關法律沒有制定具體辦法,而是授權省市進行規範。在此情況下,北京借鑒了一些其他地區的經驗,要求區、縣政府制定規劃,設定臨時性的經營區域,實際上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給予了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合理存在、適度發展的市場空間。

  城市管理專家羅亞蒙表示,食品攤販是流動商販中很特殊的一類,因為他們提供的商品關係到百姓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確實存在不少安全隱患,因此一直是社會關心的重點問題。現實的情況是,所有城市都有流動攤販,其存在是合理的,但是他們的經營行為沒有法律保護。草案對流動食品攤販做了限制性規定,規定其獲得批准並定時、定點經營,即可獲得合法經營空間,有其現實意義和進步性。“可以預見的是,草案如果獲得通過,會有大量流動攤販去備案登記,獲得合法經營,這一城市管理的實踐將有很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無店舖經營者

  無店舖經營應公佈身份信息

  草案規定,無店舖食品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示其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身份信息、食品流通許可範圍和其他食品相關信息,配備專職食品銷售服務人員,對其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安全負責;銷售食品所需倉庫、運輸工具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應當在銷售前告知消費者食品標簽的標示內容,不得銷售散裝食品。

  無店舖食品經營者委託第三方貯存、配送食品的,應當委託具有從事食品貯存、配送合法經營資格的經營者,保存其相關許可證、照複印件,並簽訂相關協議;以互聯網形式從事無店舖食品經營的,應當持有“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證)”並進行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

  北京市食品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要無店舖食品經營者公佈社會信息,監管起來肯定是有一定難度的。但是,不能因為有難度,就對無店舖經營喪失監管。無店舖經營者首先要對社會有誠信,自己主動公佈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在此基礎上,加上登記機關的許可和日常監管,才能形成完整的管理。“這一條寫入草案時我們也有顧慮,但是如果不納入規範,可能會出現監管缺失和空白。”

  關鍵詞-經營許可制度

  草案規定

  21個業態分設經營許可

  草案的一大突出特點是在行業準入制度的設定上進行了強化。

  在上位法的規定下,草案也規定了在食品生産、流通、餐飲服務和保健食品生産經營等幾大方面的許可制度。與此同時,草案在每一個許可領域下細分了若干業態,共涉及21種。

  例如,草案規定,食品生産加工廠、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應當取得食品生産許可;商場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雜店、便利店、食品貿易商、無店舖食品經營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餐館、快餐店、小吃店、烘焙食品店、飲品店、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送餐服務經營、農村民俗旅遊戶、夜市餐飲服務經營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保健食品生産、保健食品經營應當取得保健食品生産經營許可。

  專家解讀

  市場準入借鑒香港經驗

  北京市食品安全辦相關負責人表示,上位法的許可規範相對比較寬泛,此次條例大修,突出了市場準入制度的設定,特別是對主體的許可制度,設置了21項業態,將責成相關部門制定更為詳細的操作辦法。

  該負責人説,針對本市特大型消費城市的特點,北京借鑒香港等地按行業類別發放食品牌照的經驗,按照21種具體業態類別實施食品生産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和保健食品生産經營許可。

  該負責人表示,食品加工作坊、無店舖食品經營、農家樂等已經納入許可監管範圍,但規範的內容不是非常明確,通過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後,將要求各個相關的許可部門制定細化的規範,這對於北京未來的業態規範會起到積極作用,同時,也給了這些業態適度的發展空間。

  該負責人表示,草案劃分的21個業態已經基本涵蓋了北京市目前在食品領域的全部業態,但是隨著業態的發展,還將進行適時調整。

  關鍵詞-培訓考試製度

  草案規定

  從業人員須經培訓考核

  草案規定,市食品安全辦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食品生産經營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並提供相關服務,對食品生産經營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關鍵崗位操作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開展培訓考核,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專家解讀

  辦農家樂也要培訓考核

  北京市食品安全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草案在國內率先提出實行食品生産經營從業培訓考核制度,在全市實行統一的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分層級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這種培訓的思路,實際上是吸納了各個部門對於自己行業的監管思路。如果條例能夠通過,食品安全辦將會同相關的部門,還要研究和制定具體的配套性的措施,從事農家樂和食品攤販都將有相關配套的培訓和考核辦法。

熱詞:

  • 北京食品安全條例
  • 大修
  • 小攤販
  • 定點定時
  • 許可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