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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法不再批准設立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1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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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3月31日電(記者趙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31日公佈了註冊會計師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完善了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增加了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和股東條件的規定,並完善了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規範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1993年制定的註冊會計師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加強註冊會計師管理,推動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需要根據新形勢、新情況修改完善。

  現行註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註冊會計師合夥設立。2006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的債務,由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該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夥人只以其在合夥財産中的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種組織形式,既符合會計師事務所以專業人才集合體為特徵的"人合"組織特點,也更適應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的發展需要。

  為與合夥企業法相銜接,並借鑒國際經驗,徵求意見稿增加了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採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的規定,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採用普通合夥形式的,應當有5名以上註冊會計師;採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的,應當有25名以上的合夥人和100名以上註冊會計師。

熱詞:

  • 會計師事務所
  • 註冊會計師法
  • 中外合作
  • 互惠原則
  • 合夥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