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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一批新法將實施 出租車繞道最高罰款2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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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尊重保障人權,禁止拘留所強迫被拘留人勞動

  國務院:《拘留所條例》

  近年來,拘留所管理亂象為社會所詬病,諸如“頭痛死”、“洗臉死”等荒誕事件發生,更讓拘留所成為了侵犯人權的“重災區”,改革勢在必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1990年公安部公佈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該辦法只是針對治安行政拘留的管理作出規定,沒有對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作出規定。同時,該辦法效力層級低,對拘留所的場所設置、基礎建設、經費保障等問題無所涉及。因此,2012年2月15日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通過《拘留所條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出臺對於提高拘留所執法管理水平,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條例主要內容包括: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禁止侮辱、體罰、虐待、強迫勞動。拘留所是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場所。特別是對於後兩種被拘留人員而言,拘留是一種保障性的強制措施,並非是一種行政處罰,其人格尊嚴、人身權利應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

  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條例明確,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二、明確被拘留人享有的具體權利。條例規定,一是拘留所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並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二是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三是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四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會見權利。五是保障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等權利。六是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警進行,等等。

  三、特殊情況可請假出所的人性化規定。條例規定,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12小時內批准的具體時間規定,增加了請假出所的執行效率。

  四、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五、異地收拘須當地批准。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説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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