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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 最高罰2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1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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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為了控制和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吸煙的控制。

  本條例所稱吸煙,是指擁有或支配點燃的煙草製品,而不論是否實際吸入或呼出煙霧。

  第三條 [工作原則] 控制吸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加強引導、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管理體制] 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設立控煙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衛生、教育、文化、交通、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履行控煙職責。以上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成立控煙工作領導小組,在各自管轄的範圍內做好控煙工作,並定期向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報告本系統的控煙工作情況。

  第五條 [室內禁止吸煙區域]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本條例所稱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並且側面有兩面以上環繞的任何空間,包括電梯、走廊、地下通道、樓梯間等。

  第六條[室外禁止吸煙區域] 下列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室外區域;

  (二)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少年宮、少年兒童活動中心、各類青少年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

  (三)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場所、等候區域;

  (五)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各類公共文化活動場所的室外區域;

  (六)健身場、體育場的室外比賽區和座席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七條 [室外限制吸煙區域] 風景名勝區、公園、遊樂園等休閒娛樂場所的室外區域限制吸煙,除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規定全面禁止吸煙外,應當劃定吸煙區,吸煙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禁止吸煙。

  第八條 [吸煙區設置標準] 劃定吸煙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的標誌;

  (三)與非吸煙區有效分隔;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五)配置煙灰缸(盒)並在顯著位置放置“吸煙有害健康”的標牌。

  第九條 [臨時禁煙場所設置]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等的需要,臨時設置禁止吸煙場所的範圍。

  第十條 [控煙宣傳教育] 本市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以及社區公共宣傳欄應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吸煙有害健康的教育,在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活動。

  第十一條[經營管理者職責] 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或者限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做好控煙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或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牌,並保持標誌和標牌完整、清晰;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區域放置煙具和附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區域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向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設禁止吸煙檢查員,負責履行前款第(四)項所列職責。

  第十二條[市愛衛會職責]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設置並且公開全市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方便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處理。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佈本市控煙工作情況。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對在控制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監測評估制度] 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控煙工作進行評估,提出下一年度改進的辦法及執法的重點控煙場所。

  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定期對重點控煙場所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在本單位網站等媒體上及時予以公佈。

  第十四條 [禁煙標誌] 禁止吸煙標誌、警示標識的製作標準以及張貼規範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統一規定。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向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免費發放禁止吸煙標誌、警示標識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牌。

  第十五條 [控煙服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諮詢熱線,提供控煙諮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六條 [公民權利] 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二)向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投訴,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勸導吸煙者停止吸煙;

  (三)對不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向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

  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公民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不及時處理的,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公眾參與]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控制吸煙工作。

  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為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支持。

  鼓勵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在其經營、管理的場所內自行實施全面禁止吸煙。

  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控制吸煙工作可以採用志願服務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第十八條 [銷售限制] 煙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的明顯標誌。

  煙草製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十九條 [無煙日] 煙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停止售煙一天。

  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開展對“世界無煙日”停止售煙的宣傳,並且加強對煙草製品銷售者在“世界無煙日”停止售煙的監督。

  第二十條 [經營管理者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當劃定吸煙區而沒有劃定的,由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吸煙區設置標準的責任] 已劃定的吸煙區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經營管理者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公民責任] 公民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銷售者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的明顯標誌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行政與刑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禁止吸煙檢查員履行職責,並且擾亂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權利、財産權利的;

  (二)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六條[公務人員責任]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煙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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