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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舒:請不要把律師妖魔化 辯護權是憲法權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8: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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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如果你的證據確鑿,律師威脅、引導證人的情況就不會存在!”在昨日的廣東代表團分組審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一口氣提出多條建議。

    “你怎麼證明律師引誘了”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現行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這特別體現了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價值,老百姓沒有義務證明我無罪。但是你有義務、有責任證明我有罪。”陳舒説。

    草案中關於律師偽證罪的內容是陳舒關注的焦點,這也是很多刑辯律師大聲呼籲取消的罪名條款。

    “辯護律師一點權力都沒有,怎麼去威脅證人?‘引誘’這個詞很難把握,取證也困難,你怎麼證明律師引誘了?”陳舒分析,偵查機關不願意讓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證人接觸,主要是擔心他們改變口供。但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提高偵查機關的取證能力。“如果你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當然擔心律師會不會引誘他。如果你的證據確鑿,這種問題是根本不存在的。”她建議,把“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取消。

    “不要把辯護人當成敵人”

    “為什麼現在律師的刑事辯護業務量一直很低?”陳舒説,關鍵在於擔心沒有制度的約束,導致偵查機關對辯護人的打擊報復。

    “千萬不要把辯護權當成是律師的飯碗,辯護權是憲法權利。它是和公權力相制衡的,一個權力如果沒有制衡,那它就會形成專斷。”她認為,辯護人和公訴人的目標其實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保障人權,準確地打擊犯罪。“不要老是把辯護人、律師弄得好像跟敵對人物一樣。”她説,偵查、公訴機關確實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出一個像佘祥林這樣的案子,對整個司法權威是多大的損害?”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她認為現行的《刑訴法》體現出的辯護權太弱,因此草案要加強辯護權在刑事訴訟各個環節制衡公訴權的能力。

    建議死刑復核通知律師

    針對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的規定,她認為“可以”應該改成“應當”。“死刑復核案件應該不是很多的,而且是剝奪生命這樣的極刑,最高法院還書面審、不見被告,起碼顯得不夠審慎,不夠嚴謹。”

    草案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陳舒感到有些遺憾:“沒説應該通知律師。”

    她説,有律師就遇到過這樣的事,“人已經被槍斃了,律師還不知道。家屬接到通知去領骨灰了,律師還以為判決沒有下來。”陳舒説,當事律師痛哭流涕,“沒臉面對當事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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