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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明: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10: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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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全國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于3月9日上午9時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多名政協委員就有關議題作大會發言。

    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萬鋼宣佈大會開始。大會的執行主席是王剛、帕巴拉格列朗傑、白立忱、李兆焯、黃孟復、萬鋼、厲無畏和羅富和。出席今天大會的還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張德江同志,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政協十一屆第五次會議大會發言一共安排三場,9日上午會議的議程是進行第一場大會發言,共有16位委員發言。第一位發言的委員是劉克崮委員。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雲南省副主委、雲南大學發展研究院院長 楊先明]各位委員,我的發言題目是《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根據國家審計署發佈的2011年第35號公告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高達107174.91億元,相當於1997年2994.82億元的36倍,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為52.25%。因此,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緊迫。

    一、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生成的原因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膨脹及風險生成,直接表現為地方財政收支存在缺口,而缺乏法律監管和制度約束是重要原因。

    1.財力與支出責任不匹配,地方政府財政收不抵支。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央與地方形成“大上大下”的財政分配關係,中央財政收入佔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從1993年的22%提升到2010年的51%,中央對地方財政轉移支付也翻了59倍。但與此同時,地方政府的支出需求也在迅速膨脹,根據調研,規範津補貼績效工資改革、實施民生項目,以及擴大內需所需要的財政支出,佔去了西部縣級政府平均一般預算收入的65%左右。

    2.舉債權利與償債責任時空分離,形成債務內在擴張機制。在現行體制下,社會經濟的發展屬於政績考核範圍,但債務規模及其控制和償還不在政績考核範圍;舉債創造的政績屬於本屆政府,而債務償還的責任可轉移至下屆政府;這些因素引發將債務責任向後任政府、上級政府或者市場主體轉移的預期。舉債權利可以與償債責任分離的現實,必然推動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的盲目擴張。

    3.地方政府性債務監管乏力,債務規模難以合理控制。由於缺乏有效規範債務規模和清償的機制,地方政府在舉借債務時對債務的大小和還款能力考慮不足,從而導致債務規模不斷擴大和嚴重逾期;由於沒有規範有效的債務風險預警和信息披露機制,各級政府不能實時了解到債務的風險狀況,上級政府由於信息不對稱也不能對債務規模進行控制,從而造成地方政府的債務規模越來越大。

    二、防範和化解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建議

    地方政府的鉅額債務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隱患,必須進行防範和化解。

    1.建立各級地方政府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從體制上消除地方政府盲目舉債的條件。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財權的基礎上,重新界定地方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通過不斷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和確定構成各地財力的主體稅源,建立和完善各級地方政府的基本財力保障機制。這樣能夠降低地方政府支出需求對舉借債務的過分依賴,即便在財力不足的情況下,中央政府也能準確掌握各級地方政府的財力缺口,便於合理控制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

    2.構建降低地方政府債務責任轉移預期的行為控制機制,削弱地方政府舉債動機。要從根本上削弱地方政府盲目舉債的動機,只能從降低地方政府債務責任轉移預期入手,要建立債務風險分擔機制和責任聯動機制,將舉債存在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增強地方政府債務償還責任意識,降低地方政府在舉債過程中將責任轉移給其他主體的預期,從而控制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

    3.完善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決策機制,通過債務質量的提升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具體而言,在地方政府性債務舉借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地方政府承債空間和償還能力,還要從民主決策和科學判斷的角度考慮該項債務項目是否合理,即是否是老百姓急需的民生支出、是否對私人投資和消費産生擠出效應而不利於經濟發展。

    4.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管理,從舉借、使用和償還方面防範債務風險的發生。除了儘快修改《預算法》、《擔保法》等賦予地方政府舉債權外,重點需要整頓投融資平臺,規範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融資機制;要將地方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資金使用的信息披露機制,對整個債務使用環節進行監管,提高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率;要建立長期、中期和短期的債務償還準備金制度,明確償債責任主體和資金來源,防止償債資金鏈斷裂而形成債務風險。

熱詞:

  • 債務規模
  • 舉債權
  • 防範化解
  • 債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