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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改:未成年人保護加強 輕罪記錄應封存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03: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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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

  法庭代理人陪同接受訊問

  改後條款: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解讀:北師大刑事法律研究院宋英輝教授説,目前規定是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而修訂後變成必須到場,這也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目前法律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是修訂之後,該條款被刪除,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側重於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身心還不成熟,雖然有了污點,但為了保證其今後健康成長,不能對其有歧視,防止上學、就業有麻煩。

  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應封存

  改後條款: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解讀:宋英輝教授説,以往的裁量不起訴,可以立即生效,但附條件不起訴有了考察期,適用的條件也不太一樣。為了切實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晨報首席記者 王彬

  實踐

  北京法院已在探索“封存制”

  晨報訊(記者 何欣)早在去年,北京就已經開始了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探索,與此同時,北京有的基層法院已經開始試行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限定性消滅制度,也取得了較為良好的效果。

  去年9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池強在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作《關於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時曾表示,北京市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不斷加強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工作,探索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

  門頭溝法院

  “消罪”申請條件及審批流程

  申請條件

  對象: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5年以下刑罰,確有悔改表現,考察期內未重新故意犯罪和受其他處分的未成年人。

  考察期:被定罪免予刑事處罰,判決生效後經過6個月;

  被判拘役或管制,單處罰金的,刑罰執行完畢後1年;

  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後1年半至2年;

  適用緩刑的,緩刑考驗期滿。

  審批流程

  告知:對符合條件的,宣判時法官給予書面告知。制度試行前被判、目前已符合條件的,法院將書面告知。

  申請:考察期滿後,未成年犯可向法院申請,申請時仍未成年的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受理:由一審法院受理申請,法官通過刑罰執行、矯正機構調查申請人在考察期內的現實表現。

  審核:法官調查後,作出是否准予消滅犯罪記錄的書面決定,並報庭長審核及主管院長批准後,方可下發。

  執行:7日內,法院將批准消滅未成年犯前科決定書發送至有關部門,各部門對其檔案單獨封存。

  結果:拿到准予消滅刑事犯罪記錄決定書後,未成年犯可根據需要到戶籍所在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案例

  “這張決定書,拯救了我的命運”

  “我那個時候年少輕狂,太衝動,現在就算再好的哥們讓我去打架,我也不會去了。”今年21歲的小劉由衷地感慨。2008年,正上高一的小劉因犯聚眾鬥毆罪,被北京市門頭溝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小劉也因此被學校開除。這之後,當時年僅17歲的小劉開始四處找工作。然而,小劉很快就感到了絕望。

  “許多不錯的單位都要求我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我根本拿不出來,每一次面試都好像在提醒我是一個有前科的人。”小劉説,“罪犯”這個標簽就像一個沉重的“包袱”,每天都在壓迫著他和他的家人。

  2010年底,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對小劉的情況進行審查後作出了前科消滅的決定,小劉順利地拿到“無犯罪記錄證明”,很快就進入了一家國企上班。

  “法院開具的這張前科消滅決定書,拯救了我的命運,要不我都不知道自己會不會再次淪落。”小劉唏噓道。

  2010年11月,門頭溝法院與區公安局、檢察院、司法局及教委等十多家單位聯合試行“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限定性消滅制度”,先後對13名未成年犯消滅了犯罪記錄,小劉就是其中的一員。

  鏈結

  “輕罪封存” 1247人受益

  記者昨日從門頭溝法院獲悉,其試行的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限定性消滅制度,也有著一套完整而嚴謹的申請條件及審批流程。

  然而,記者同時也了解到,現在這套試行的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限定性消滅制度,也遇見了諸如檔案中“空白期”,前往外省市就業、就學仍被當做是有前科的人員等問題。對此,參與起草門頭溝區《關於實行未成年輕罪犯罪記錄限定性消滅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門頭溝法院未成年案件審判庭庭長胡羽也嚴謹地表示,“一切都還在探索中,還有很多事情需協調,希望社會給已悔過自新的失足青少年更多包容。”

  另據了解,幾年來,北京市對未成年人犯罪,儘量適用非監禁刑,以幫助其更好地改過自新、融入社會。2009年至2011年,北京市法院對1247名未成年人適用了非監禁刑,非監禁刑的比例達31.3%。而這些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的比例在1%以下,為全國最低。

  晨報記者 何欣

  偵查手段

  凍結財産 新增債券股票基金

  改後條款: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等行為有權申訴、控告。

  解讀:偵查是偵查機關為追究犯罪,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根據實踐需要,修正案中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公安機關可以決定由特定人員實施秘密偵查,明確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王敏遠研究員説,技術偵查目前的典型方式就是監聽,監聽在國家安全法中已有規定,此次修法是首次明確加以規範。

  王敏遠還説,修法還在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産的範圍中增加了規定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産。

熱詞:

  • 輕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未成年人保護
  • 消滅制度
  • 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