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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勞務派遣用工時限 超期雙方應簽勞動合同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8日 2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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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用工,涉及勞動環境和勞工福利,是當前一個非常突出的民生問題。

  江西省全國人大代表陸永蘭作為基層的代表,平時經常和一線的工人打交道,所以,會有很多來自基層的訴求、聲音反饋到她那裏,她也經常會到工廠,對一線工人的生活、待遇、工作條件進行調研,在調研過程中,有一個問題引起了陸永蘭的關注,就是勞務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等一些問題。

  陸永蘭:《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實施後,對規範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是有些企業為規避《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利用《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務派遣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在實際用工時,採用勞務派遣方式招用員工,此方式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陸永蘭認為,該規定過於籠統,何為臨時性?“臨時”的時間並沒有予以限定;某些企業便利用了這一不明確的規定將臨時性工作崗位變成了長久性工作崗位。但是他們的待遇和正式工差別很大。

  陸永蘭: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員工從事的工作一模一樣,但是卻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現象,而且得不到正常的工資增長及晉級機會。企業為什麼願意聘用勞務派遣工?陸永蘭認為有以下原因。

  陸永蘭:企業支付給勞務派遣工的人工成本要比正式工低,而且承擔的風險要小很多,因為發生勞動糾紛時,企業可以規避責任。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陸永蘭建議對《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務派遣制度進行必要的修改。

  陸永蘭: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且在同一用工單位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視為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用工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記者任芳 范存寶)

熱詞:

  • 勞務派遣
  • 用工時限
  •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