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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勝:了解案情的人對案件情況作證是公民應該履行的義務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8日 17: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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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2012年3月8日16時45分,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將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南方都市報記者:我想請問郎主任一個問題,我們注意到,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裏面增加了第188條,説到“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我們很關心這個問題,什麼叫做“正當理由?比如我感冒了,咳嗽了,叫不叫正當理由?這是新增設的法條,我們想請問一下立法意圖是什麼?謝謝。

  郎勝:證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訴訟的參與人。證人在訴訟當中起著重要作用,當他的證詞對整個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關係,對他的證詞,控辯雙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實,法庭經過綜合考慮,認為這個證詞至關重要,就需要證人到庭來作證。接受當庭的質證,這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我們要維持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我們每個公民要享有安居樂業的生活,同時我們也要為這個社會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履行我們應盡的義務。所以公民作證,了解案情的人對案件情況作證是他應該履行的義務。

  我剛才提到了,當出現證詞至關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對這個證詞又存在很大爭議的時候,法庭可以決定這個證人出庭,控辯雙方,比如檢察機關和律師也可以申請法院要求某位證人出庭。在這種情況下,證人應當履行義務,出庭接受法庭的質證。

  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有的證人會出現特殊的情況,即我們講的,正當的理由。正當理由可能會很多,每個案件的情況不一樣,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樣,我就不好回答説感冒咳嗽是不是。但實際上,正當理由就是我們常人判斷他的這種理由是正當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斷了,他來不了,或者説那天他有一個特別重大的事項,使他無法離開,或者説那天他真患了嚴重疾病,根本就起不來床,這些都可以,作為常人,作為一般的人來理解都應該視為正當理由。

  但是在具體的個案上,就需要根據個案來判斷,任何人在履行作證義務的時候,不能故意的為逃避這種義務而找種種藉口不出庭。因為如果這樣的話,訴訟就難以繼續進行,可能犯罪就難以受到追究,可能被害人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正義就難以伸張,司法公正就難以實現。所以,每個公民都有這樣的義務,當他故意拒絕履行這種義務的時候,就需要強制他來履行,怎麼強制?這次法律專門做了規定,司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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