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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微博直播ipad歸屬之戰 聚焦三大爭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0: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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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9日,大批記者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口等待採訪。盧漢欣

  這是庭審現場(2月29日攝)。盧漢欣

  2月29日,被上訴人律師在庭審中做陳述。盧漢欣

  29日,蘋果公司、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狀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標權侵權一案在廣東省高院二審開庭。一個是全球市值第一、攜其風靡全球之勢而來的國際IT巨頭,一個是曾為全球5大平板顯示器製造商、如今債臺高築的企業。暢銷中國的蘋果“IPAD”産品,使這一場較量備受社會關注。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史以來第一次庭審微博直播,更使這一起事件成為全民旁聽的“知識産權網絡公開課”。

  庭審直擊:唇槍舌劍聚焦三大爭議

  29日早上8時,距離開庭還有1個小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口等待庭審的隊伍已經排到了門口大路上,十幾臺攝像機架在門口,而在法院南門還有近百名媒體工作人員等待採訪。

  一位廣東省高級法院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甚為重視,除了審判庭外,還專門安排了3個審判庭視頻直播審判,供媒體記者旁聽觀看。

  涉案公司包括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旗下的兩家子公司台北唯冠電子有限公司(簡稱台灣唯冠)、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深圳唯冠)。台灣唯冠2000年在多個國家和地區註冊了“IPAD”商標,而深圳唯冠則在2001年在中國大陸地區註冊了“IPAD”商標。

  2009年台灣唯冠以3.5萬英鎊的價格將“IPAD”的商標轉讓給英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隱藏在幕後的蘋果公司隨即以10英鎊的價格從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買走了“IPAD”商標。

  本案的中心問題只有一個,即: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向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轉讓了“IPAD”的商標權。這包含了兩個焦點:一是案件爭議的合同對被上訴人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具有約束力;二是隱名代理能否成立,這意味著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實質上參與了商標轉讓。圍繞這些,雙方唇槍舌劍你來我往,現場氣氛“硝煙瀰漫”。

  上訴人蘋果公司提出,被上訴人是受到了不當利益的驅動,行為帶有財務利益驅動的陰謀味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錯誤地認為涉案合同只能約束台灣唯冠公司,不能約束深圳唯冠公司。但深圳唯冠實際上在後期參與了談判,尤其是在談判最關鍵的階段,深圳唯冠與上訴方發生了近80封電子郵件往來。

  同時,參與談判的主要人物中,袁輝是深圳唯冠公司員工,麥世宏是唯冠集團法務總顧問,楊榮山至少同時具有深圳唯冠公司法定代表人、台灣唯冠公司負責人、唯冠集團的董事長和總負責人三重身份。一審判決稱楊榮山只代表台灣唯冠公司有失偏頗。

  而被上訴人則提出,上訴人主張電子郵件構成合同,但所有電子郵件表明雙方是協商過程,根據合同法第10條規定,應當以書面為準,本案不存在事實履行合同,根據交易慣例,協商不構成合同,應當以一致的意思表示並用書面形式確定才構成合同,上訴方與台灣唯冠公司簽訂的協議對被上訴方不具有約束力。

  此外,麥世宏沒有唯冠集團法務總顧問一職,袁輝更無權處理深圳唯冠公司商標。隱名代理的前提是第三人知道委託人跟受託人之間的關係,但上訴方沒有證據。本案買賣的背景是蘋果公司精心組織了一個律師團來購買商標。如果上訴人知道是深圳唯冠委託台灣唯冠簽訂合同,為什麼不直接找深圳唯冠?深圳唯冠與IP申請發展公司之間沒有任何商標轉讓合同。

  蘋果公司也曾就“IPAD”商標轉讓與深圳唯冠談判過,但未成功,而深圳唯冠也正是以此證明蘋果是完全知道台灣唯冠是無權代表深圳唯冠“賣商標”的。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標訴訟顧問、和君創業諮詢集團總裁李肅説:“2010年4月,蘋果公司曾向唯冠的八大債權銀行申請與深圳唯冠公司進行"IPAD"商標轉讓,但未達成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在辯論中雙方都不約而同地套上了“社會利益”、“公眾利益”的牌子。上訴人稱,商標主要作用就是識別商品來源,在全世界消費者心目中,“IPAD”商標已與蘋果公司綁定在一起,如法院判決“IPAD”不歸蘋果公司所有,就會人為切斷這種聯絡,對消費者造成混淆,損害消費者利益。

  對此,被上訴方針鋒相對指出,蘋果公司一審沒有提出利益平衡原則,也沒有提出任何公共利益問題。蘋果公司的侵權導致被上訴人註冊並使用了十年的商標無法使用,是一種反向混淆行為,如果蘋果公司的該理由成立,那麼蘋果公司可以使用國內任何一個公司的商標。蘋果公司以其強大經濟實力,在中國知識産權市場開了一個惡劣的先例。

  作者:吳濤 烏夢達 孔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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