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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要求 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06: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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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22日電  (記者白龍)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明確要求對六類減刑、假釋案件進行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一律予以公示,並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

  《規定》選取了現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出問題的六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開庭審理。這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分別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點為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有條件的地方,應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於仍然需採取書面方式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應將擬減刑、假釋罪犯的基本情況及減刑、假釋依據等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各界及相關各方的監督,經過必要的期限後,未收到舉報或者舉報經查不實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減刑、假釋裁定,以公開透明的審理程序來確保減刑、假釋案件的公平公正。

  此外,《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減刑、假釋的基本條件,進一步統一了“立功”、“重大立功”的認定標準,嚴格了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罪犯的減刑條件等內容。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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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減刑假釋案件
  • 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