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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須開庭審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1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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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明確

  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選取了現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出問題的六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開庭審理。

  這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分別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2)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3)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4)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5)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6)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袁定波)

  最高法: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一律公示

  公示地點為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點為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有條件的地方,應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規定指出,對於仍然需採取書面方式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應將擬減刑、假釋罪犯的基本情況及減刑、假釋依據等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各界及相關各方的監督,經過必要的期限後,未收到舉報或者舉報經查不實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減刑、假釋裁定,以公開透明的審理程序來確保減刑、假釋案件的公平公正。

  此外,規定也明確了公示的內容,包括:(1)罪犯的姓名;(2)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3)罪犯歷次減刑情況;(4)執行機關的減刑、假釋建議和依據;(5)公示期限;(6)意見反饋方式等。同時,規定還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從而有效發揮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工作的監督作用。(袁定波)

  最高法:嚴格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

  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後刑期整體提高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積極配合《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刑罰結構調整的制度落實,相應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

  主要包括:(1)將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後的刑期整體提高二年。即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提高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後的刑期。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並將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最低實際執行刑期提高到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3)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4)進一步明確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5)根據以往的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可以減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減刑三年;而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現突出,最多只能減刑一年。這一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減刑過快”的問題。因此,規定刪去了上述“重罪多減、輕罪少減”的有關內容。

  此外,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減刑、假釋的基本條件,進一步統一了“立功”、“重大立功”的認定標準,嚴格了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罪犯的減刑條件,適當縮短了符合假釋條件且余刑不足二年罪犯假釋的間隔時間,規定了人民法院對減刑、假釋案件的監督糾錯程序,規定了未成年罪犯、老年、身體殘疾(不含自傷致殘)、患嚴重疾病罪犯的減刑、假釋可適當從寬,確立了財産刑執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履行與減刑、假釋的關聯機制,明確了案件再審後原減刑、假釋裁定的處理等。(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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