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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條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1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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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2月22日電(記者 張蔚然)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2日發佈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將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後的刑期整體提高二年。

  該司法解釋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有關規定,解釋將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後的刑期整體提高二年,即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提高了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後的刑期,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並將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最低實際執行刑期提高到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解釋進一步明確,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根據以往的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可以減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減刑三年;而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現突出,最多只能減刑一年。最高法審判監督庭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減刑過快”的問題。因此,《規定》刪去了上述“重罪多減、輕罪少減”的有關內容,使減刑幅度回歸到正常合理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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