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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枉法違心判吳英死刑”係造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0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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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融資活躍,是因為正規金融單一及較強的政策性壟斷局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後、金融市場化程度低所致,客觀上增加了非法集資的機會

  ●民間融資涉案面廣,單靠某一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管理,要建立協調機制,由政府、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共同監管模式

  “我們已注意到近日網絡上有關浙江高院枉法違心無奈判處吳英死刑的帖子。”今天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這些帖子完全是造謠,該院將依法追查追究造謠者的法律責任。

  “我們高院已注意到最近網絡上專家學者、民營企業家和普通民眾對吳英案的關心議論。”浙江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説,吳英案在浙江省已依法走完審判程序,現已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浙江非法集資案高發

  吳英案引發了法律界、企業界知名人士的廣泛熱議。

  2009年,浙江麗水杜益敏因集資詐騙罪7億元被終審判決死刑後,溫州的高秋荷和鄭存芬均因集資詐騙1億多元被判處死刑;到2010年,紹興趙婷芝因非法集資2.7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台州王菊鳳因非法集資4.7億元被判處死刑;溫州陳少雅因非法集資5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2011年,麗水銀泰非法集資55億元,主犯被判死刑……

  重刑仍然阻擋不了非法集資的愈演愈烈,溫州最新版“吳英”施曉潔又因涉嫌非法集資7億元、非法承兌匯票5億元,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而近日,風傳了3個月的溫州立人集團民間借貸案最終走進了司法程序,董事長被刑拘,涉案額可能達22億元。

  《法制日報》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非法集資類案件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僅2007年第一季度,全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兩類案件就同比上升了101%;2010年全年,浙江省共立非法集資類案件達206起。

  來自浙江大學的一份《浙江民間融資問題研究報告》中顯示:2010年,杭州處理非法集資案47起,寧波處理49起,涉案額分別達16億元與61億元;麗水在2008年至2011年間已經處理此類案件涉案額達86億元;在臺溫地區,發達的臺會、標會、擔保公司、地下錢莊,每天有數億的熱錢在涌動。

  北京浙江企業商會副會長陳俊向記者指出,民間借貸成就了浙商,95%以上浙商有借貸。

  據了解,去年年底,浙江省出臺了國內首個民間融資管理辦法《關於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將試點推行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並健全信息檢測、預警與風險救助制度。

  溫州立天集團董事局主席曹紹國對《法制日報》記者説,目前的問題是,地方政府的監管機制尚未真正落實到位。

  緣何成非法集資重災區

  “浙江民營經濟發達,中小企業多,民間融資活動由來已久,有著深厚的市場基礎。”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浙江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民間融資本質上屬於私人交易行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眾,就具有相當的社會性、公共性和連鎖效應,容易引發欺詐和各種犯罪,甚至影響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從而增加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

  據了解,浙江台州民間融資總額達1000億元,溫州民間資本估算大概超過8000億,民間投資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呈逐年上升趨勢,已成為浙江第一位的投資力量。

  台州職業技術學院的吳偉萍曾做過一項調查:在其走訪的255家企業中,有182家曾經有民間借貸,佔71.37%;在被調查的423戶家庭中,則有367戶家庭有過民間借貸行為,佔86.7%。

  “企業相互借貸的現象非常普遍,臨時週轉性的民間借貸利率明顯偏高,無息的都是向親友借的,月利超過30%的9家企業有5家是來自民間借貸機構,1家來自社會集資,還有3家借自別的企業。”吳偉萍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説,交易規範化程度還有待提高,就容易演化成非法集資,像路橋、黃岩等區都出現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中國光大銀行台州支行吳傑向記者透露説,台州民間借貸機構都有一個諸如擔保公司、典當行之類的公開闔法身份,由過去的地下金融逐漸轉向半公開與公開,企業相互拆借、借貸的高利率增加了企業的財務負擔,容易引起資金鏈斷裂,隱藏著較大的金融與治安風險。

  “民間融資有利於緩解金融壓抑造成的扭曲,每年近百億的利息形成了相應的利益輸送渠道,滋生了一個強大的利益集團。”浙江律師童松青為記者分析説,浙江民間融資活躍,是因為正規金融單一及較強的政策性壟斷局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後、金融市場化程度低所致,客觀上增加了非法集資的機會。

  “家庭婦女,沒別的事,就是放貸,反而比幹別的工作來錢快,又輕鬆,你説幹嘛不做啊?”家住臨安市錦城街道的朱阿姨是某集資詐騙案的受害者,她告訴記者,“借錢給人很平常,但各家借各家的,不通氣,出事了才知道原來他發展了那麼多下線,這下被害苦了!”

  據記者了解,在這起案件中,十多個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但都被告知因沒有可執行的財産而宣告執行終結,朱阿姨説,“少則幾十萬,多則上千萬,但其中有幾個靠利息賺夠了,也不會追究了。”

  民間融資如何引導規範

  民間融資如何引導與規範?作為民間融資課題的參與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碩士生徐雅婷梳理了現有的民間融資立法,發現現有立法呈現出分佈散亂、層級效力低的狀態,但釋放出了逐步放鬆金融管制的信號,現正處於從金融“壓抑”到“自由”的轉軌時期。

  “規範與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合法化,以促進和推動其健康發展的政策意圖十分明確。”浙江省金融辦袁軍培向記者指出,國務院發佈《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無不表明國家為鼓勵民間投資提供更多的政策與立法支持。

  去年,浙江省政府出臺的國內首個引導和規範民間融資管理辦法《關於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就是為了引導與規範民間融資行為,發揮其積極作用的一面,逐步構築一個使之從地下走上地面的陽光化體系。

  政府對貨幣財産在平等主體間運行如何干預?既要實現有效監管,又讓融資者免受無端追究,就需要一項免除後期糾紛的程序安排。備案登記制度應成為民間融資立法的主要內容。

  “在安全港灣的制度設計上,法律責任的明晰更加重要。”李有星説,應細化民事責任,強化行政責任的預警機制,立法邏輯應同時關注融資雙方,可以借鑒香港《放債人條例》,從被融資者角度對法律責任進行規制,當然,民間融資涉案面廣,單靠某一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管理,要建立協調機制,由政府、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共同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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