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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國英:吳英案背後的制度性困境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2日 08: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共識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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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8日,浙江省高院對吳英案的二審判決,可以説“生之門”對吳英已經基本關閉,雖然理論上還存在最高院的復核程序。

  吳英是否該判死刑?輿情再次沸騰!實際上,圍繞吳英的爭議,自2009年12月18日,吳英被浙江金華中院以“集資詐騙”一審判決死刑後,就一直沒有停止過。

  與吳英案二審判決所引發的密切關注度相比,此前一天相同的案例判決,其社會影響顯然要小很多——1月17日,河南安陽集資案主角劉洪飛,亦因集資詐騙罪被一審判處死刑。而如果我們回顧2009年12月吳英一審判決以來,同樣因集資詐騙罪遭遇死刑判決的,僅浙江省就有近10位之多。

  毫無疑問,吳英案之所有受到更多的關注、爭議和呼籲,除了集資詐騙的死刑判決本身值得質疑之外,更與其年輕女性、獄中舉報、家人爭取、曾經風光的生意、拍賣亂象的離奇有關。但是,拋開上述情感與法理、程序與法條、他案與本案之間的糾葛,必須承認在現行集資詐騙罪的定性和定量之下,吳英難逃一死極可能是其終極命運。

  對吳英死刑判決的無奈承認,並不等於對此案初始程序違規的認同,也不等於對集資詐騙罪本身的認可,亦不等於對穿插于本案之中公權力謀利的默認,更不等於對此案所折射出的我國金融環境扭曲的無視。相反,這些誘發吳英案産生、並隱藏于其後的制度性困境,更值得我們為之深思和推動。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民間高利貸的普遍性。這不僅因為2010年底持續至今的貨幣緊縮政策,實際上,即使在貨幣政策相對寬鬆的2009年、甚至此前的1997—2003年,我國民間的高利貸行為亦很普遍。僅以當下我國M0(流通現金)逾5萬億進行核算,保守估計起碼有50%以上的比例、亦即是説超過2.5萬億參與到民間高利貸市場。而如果將部分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變相高利貸”計算在內,則我們當下民間高利貸市場規模接近4萬億,已佔到2011年我國新增人民幣存款9.63萬億的40%左右。

  其次,我們應反思民間高利貸為何如此普遍。這可以從高利貸市場的“供給”環節展開,因歷年來呈常態的存款“負利率”(通脹與存款基準利率之差),必然會導致民眾為追求存款的保值增值,而將資金冒險投向高收益的民間高利貸市場。雖然,就“負利率”本身而言,之於世界各國亦很正常,但是若論負利率水平之高、持續時間之久,則我國的嚴重性顯然更甚——僅以2010年2月至今為例,我國“負利率”已持續24個月,且負利率水平一度曾高達3.0%以上。

  再次,我們應追溯高利貸為何如此嚴重。這可以從高利貸市場的“需求”環節展開,雖然我國明文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但是,我國當下的民間借貸利率基本都在50%左右、部分竟然高達200%(年化利率)。而高利貸如此離奇的根源在於,我國銀行業的“利差壟斷”本身已經推高了借貸成本——以當下而論,雖然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6.56%,但基於我國實際貸款利率“只能上浮不能下降”的規定,商業銀行的實際貸款利率基本都在10%左右。而對於絕大多數不能從商業銀行直接貸款的民企來説,如果通過擔保公司進行擔保貸款,其最終貸款成本一般要達到15%左右,而欲從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貸款,其最終貸款成本基本均要高達20%—40%。而上述三種貸款途徑,最多只能需足中小民企50%的貸款需求,余者不得不將融資渠道伸向飲鳩止渴的民間高利貸市場。

  最後,我們更應反思持續“利差壟斷”的必要性。如果説,在2005年之前,我國商業銀行剛剛經過高達4萬億的資本注入和壞帳剝離,此時尚需要通過一定程度的“利差壟斷”,確保銀行業一定的利潤以便逐年沖銷過去的不良資産。但是,在2005年我國商業銀行陸續進入上市軌道之後,此時持續進行“利差壟斷”,不僅不利於我國銀行業自身競爭力的提高,更對我國實體經濟造成了過度的擠壓。這種擠壓所造成的令人憂心的後果,我們可以從上市銀行的凈利潤窺之一二:僅2011年前三季度,我國16家上市銀行的凈利潤總額即高達6915億元,幾乎與同期逾2000家其他上市公司的利潤總和相當。在過去6年,我國銀行業利潤已增加了近3倍,年均增幅高達30%以上,而同期我國實體經濟的平均利潤增長僅為15%左右(尚不計入眾多倒閉企業)。

  吳英所謂的“集資詐騙”並非個案,更多背負“集資詐騙”之名而被判死刑者,亦並非完全是“主觀主意”。在我國持續扭曲的金融環境之下,過高的“負利率”註定會推動民間資本涌向高利貸市場,過高的“利差壟斷”又會倒逼民企依賴高利貸融資以圖存。而在這種“供給”和“需求”循環促進之下的高利貸市場,並不會因對吳英等“集資詐騙”施加重刑而消失,只會讓實體經濟日漸萎縮。

  情感上,我們固然需要對吳英進行免死判決的呼籲;理智上,我們更需對當下持續扭轉的金融制度性困境進行破題。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未來更多吳英的無奈受刑、才能減輕民眾的“負利率”剝奪,亦才能拓寬民企的融資空間、並降低融資成本,從而為我國受抑制的實體經濟進行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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