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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電信運營商12項消費提醒最遲7月到位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3日 07: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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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力促電信運營商實施用戶消費提醒

  12項消費提醒最遲7月到位

  本報訊 (記者古曉宇)昨天,工信部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服務用戶消費提醒工作的通知》,對於運營商向用戶進行消費提醒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記者了解到,中國移動近期已率先公佈了相關的服務措施。

  最遲于7月全面實施

  工信部在通知中稱,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電信業務宣傳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關於規範電信業務推廣和服務宣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不得誇大優惠事項、模糊業務內容、隱瞞或淡化限制條件、虛假宣傳、強制消費等;做到真實、準確、明晰,通俗易懂。

  按照工信部的要求,該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因網絡或技術原因,暫時無法實現部分業務用戶消費提醒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報當地通信管理局,説明理由,做好用戶解釋説明,並加快系統改造,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

  >>12項消費提醒規定

  業務辦理提醒

  ①用戶申請辦理電信業務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簽訂服務協議前,清晰、明確告知用戶收費標準和協議有效期等特別注意事項。

  ②用戶通過網上營業廳、短信定制等電子渠道辦理電信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及時通過短信、電子郵件、頁面窗口等方式,清晰、明確告知用戶所辦理業務的收費標準、生效日期和服務時限,並告知用戶是否辦理成功。

  套餐消費提醒

  ①採用套餐方式計收費的,在約定套餐包含業務種類和限量的同時,要對超出套餐後的收費標准予以明確,有特殊約定的要另行説明。

  ②對用戶套餐內所含各項業務實際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通過短信、語音、頁面窗口等方式,提醒用戶本計費週期內該業務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③實際使用量達到套餐限量,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及時通知用戶,並告知用戶超出套餐外繼續使用該業務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查詢方式。

  ④在套餐有效期滿前一個合理提前時段內,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提醒用戶現行套餐到期日,並告知用戶套餐到期後終止或延續服務的方式,以及相應的收費標準。

  其他消費提醒

  ①因用戶賬號餘額不足等原因,可能導致暫停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一個合理的提前時段內,提醒用戶及時交納通信費用,以免影響其正常使用電信服務。

  ②漫遊至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的移動電話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主動、及時提醒用戶當地漫遊通話、短信、移動數據流量等業務的收費標準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

  ③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結合本地消費情況,設置異常高額通信費用提醒值,用戶當月累計通信費用超過該提醒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及時通知用戶。

  ④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提供一種以上便捷的自助查詢方式,供用戶查詢自身通信消費信息。用戶要求提供月度通信消費賬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要通過短信、語音、頁面窗口、信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用戶發送月度通信消費賬單信息。

  >>中國移動

  率先提升服務

  記者了解到,近期中國移動已出臺了多項提升服務的舉措,其中就有多項針對消費提醒的措施,具體包括:

  ①2012年1月1日起,客戶開戶入網後將會收到關懷提醒短信,告知客戶所訂購的資費套餐、包月類增值業務及其資費標準。

  ②用戶訂購包月類增值業務或點播增值業務,在首次扣費前,將會收到10086扣費提醒短信,用戶可回復短信進行投訴或直接退訂,對客戶退訂的業務,不予收費。

  ③用戶發送短信“0000”至10086,即可快速查詢、退訂截至目前除套餐內包含業務外所訂購的包月類增值業務。

  ②電信業務經營者向電信用戶提供的消費提醒服務,應予以免費,該消費提醒記錄至少保留5個月。

  >>《通知》還對提醒方式作出了規範

  ①電信業務經營者應自覺規範用戶消費提醒方式,採用相對固定的渠道和統一格式,控制合理的提醒時間和頻次,不得夾帶或變相夾帶廣告;用戶明確表示不需要消費提醒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要採取措施予以保障,並保存相關記錄。

熱詞:

  • 電信業務經營者
  • 提醒用戶
  • 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