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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新藥進醫院四道環節:醫務人員輕易被公關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0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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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出廠價不足0.6元的克林黴素磷酸酯注射液,在醫院竟賣到11元。近日,媒體曝光的高價藥品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藥品價格虛高,説到底主要是一些藥企、醫院、藥品中間銷售商提取‘公關費’造成的。”在近日召開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兩會”上,新疆自治區人大代表宣國軍捅破了藥價虛高的窗戶紙。

  醫務人員輕易“被公關”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追溯近十年來藥品價格機制改革可以發現,醫改的核心問題一直未能觸動,其關鍵就在於降低藥價的單兵突進,很難撼動長長的灰色利益鏈條。

  近日,新疆部分人大代表就群眾最關心的看病難、藥價高和醫療領域收受“公關費”等問題,做了專項調研。

  新疆人大代表們在調研中發現了一個讓他們無論如何也想不通的問題:一些基本藥物的指導價格竟然是市場零售價格的三四倍。

  “這實在是太不正常了。”宣國軍説,難怪有些藥品生産企業對藥品價格鏈條連喊“琢磨不透”。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一些基本藥物的零售指導價如此“高高在上”?是相關部門監管不力,還是被人矇騙了?

  新疆人大代表們帶著一個個疑問,深探究竟,結果發現問題的根源在於,有人拿了某些藥企、藥品中間商的“公關費”後,便投桃報李,人為將藥品價格提上去,把虛高的藥價轉移給患者,直接損害了廣大患者的利益。

  經過調研,宣國軍等人大代表進一步發現,醫務管理人員的道德滑坡是吃藥品“公關費”的根源。一些醫務人員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醫德嚴重滑坡,他們也因此成了醫藥代表主攻的重點對象。

  新藥“入院”要交“四費”

  新疆人大代表們經過調研發現,“公關費”分為幾種:新藥要進入醫院,需打通層層“關節”,要對院長、藥房主任等多道環節進行“公關”,這叫“進院費”。

  交“進院費”只是新藥進醫院的第一步。藥品進入醫院後,如果沒有患者使用,最終可以退給藥商。那麼患者是否願意使用這些藥品,關鍵在手握處方權的醫生。為促使醫生給患者多開這些藥,藥商一般都會明碼實價——醫生每開一支可得一定數量的“處方費”。

  之後,新藥還有兩步需要走。為了準確得到每名醫生開藥的數量,藥商還要委託醫院藥房定期統計,司藥人員每統計一支新特藥也有勞務費,這在業內被稱為“統方費”;醫生想開這些藥,藥房就得有儲備,這就又要向藥房人員支付“勞務費”。

  人大代表經過調研發現,經過幾個環節的週轉,再加上醫院醫療經費保障機制問題,使得本身價位並不高的藥品到了患者手中就暴漲了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國家藥品採購實行招投標以後的藥價反而比實行招標以前還要高,出廠價10多元的“頭孢他定”到患者手中暴漲到100元至160元;一種核心成分為青黴素藥的感冒針劑,成本僅6角錢,加入一點無關緊要的成分後,價格狂升到50元至60元一支,而這已經成為醫藥“公開的秘密”,由此可見藥品“公關費”問題涉及之廣。

  為送出“公關費”,醫藥代表也是煞費苦心。新疆人大代表們通過調研發現,許多醫藥代表通過與相關人員建立長期友好協作的“朋友”關係,通過禮品、禮金、博覽會、學術會,組織娛樂、遊覽、考察活動等手段變相發放“公關費”,增加了有關部門調查的難度。另一方面,在社會各方共同打擊藥品、器械回扣的強大攻勢下,醫務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增強,由個別“提成”轉為“利益同盟”,以各科室為單位實行集體“管理”,以“合法”掩蓋非法,企圖轉移檢查部門視線。而“法不責眾”的現實使得藥品“公關費”問題蔓延不絕。

  人大代表們發現,儘管醫療衛生系統在嚴厲打擊藥品、器械回扣問題上出臺了一些制度,推出了一些舉措,但這些措施在執行中往往失之於軟、失之於寬。尤其是在對待“嫌疑”問題時,常常苦於查無實據,只有教育了事,非但達不到威懾效果,反而助長了部分人員的僥倖心理。

  治理藥價頑疾應下猛藥

  如何根治醫療領域“公關費”問題?宣國軍等新疆人大代表建議,應布網防疏、內外兼修、標本兼治,為廉潔行醫構架內外監控體系。

  “首先,各級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醫院的管理,堅持教育、懲處並重,建立治理醫療機構‘公關費’問題的長效監控體系。對容易出現回扣現象的‘重災區’,司法機關應對收受藥品回扣人員從重處罰。”宣國軍説,同時,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讓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加強監督,為抑制藥品回扣,降低藥品價格作出共同的努力。此外,要加快醫療機構體制改革,建立全社會信任的新型醫療體系尤為重要。

  宣國軍還建議,治理“公關費”等頑疾必須下“法律制裁”這一猛藥。稅務、審計部門在檢查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産企業財務賬目時,重點審查有關藥品支出費的去處,對於超過法定收受賄賂起刑額以上的,應及時報送檢察機關依法查處。檢察機關應主動到藥品生産企業和藥品經銷公司及醫療機構進行法制宣傳和了解線索。物價部門依照價格法的規定,依法對藥品生産企業、醫療機構進行藥品成本作價,並公開藥品的成本價值,保障人民群眾對藥品成本有知情權,同時應當作出最高限價。

熱詞:

  • 公關費
  • 公關
  • 醫務人員
  • 新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