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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審批改革步入“快車道” 十年取消調整六成審批項目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05: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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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部門審批項目進行五輪全面清理

  ○全國已建立行政審批配套制度8000余項

  ○省市縣鄉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基本形成

  ○31個省區市不同程度開展了電子監察工作

  隆冬的山西大同,滴水成冰。禦東新區一座現代化的六層辦公樓前卻是人來車往,繁忙異常。這就是投資7000多萬元建設、總面積達16500平方米的大同市政務大廳。在這裡,原來市級實施的411項審批項目,經清理僅保留169項,辦理的平均承諾時限從9.66天降為5.18天。這是2001年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巨幅“瘦身”、取得顯著成效的一個縮影。

  國務院部門和各省份共取消調整審批項目3萬餘項

  2001年9月,國務院成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將辦公室設在監察部,國務院領導同志擔任領導小組組長。黨的十六大以後,國務院進一步充實和加強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黨的十七大以來,為適應國務院機構改革的需要,取消了原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了由監察部&&、中央編辦和發展改革委等12個部門組成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繼續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此同時,各地區和國務院各部門都建立了改革工作領導機構,形成了黨委、政府統一領導,辦事機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集中各方面智慧和力量推進改革的工作格局。

  十年來,國務院部門的審批項目先後進行了五輪全面清理。據統計,國務院部門共取消調整審批項目2183項,佔原有審批項目總數的60.6%;各省(區、市)本級共取消調整審批項目3.6萬餘項,佔原有審批項目總數的68.2%。在工作中,堅持把取消調整審批項目同促進政府部門有效履行職能結合起來,堅持與投資體制、財稅體制、金融體制、文化體制、社會事業體制等方面改革有機結合,堅持完善審核論證程序,廣泛聽取意見。

  在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對國務院部門擬新設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把關。十七大以來,聯席會議辦公室先後對40多部法律、行政法規起草修訂過程中涉及的60多項擬新設或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提出了明確的審核意見。一些地方也加強了對擬新設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核把關,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于法有據。目前已初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新設行政審批項目審查論證機制。

  全國已建立行政審批配套制度8000余項

  為指導和規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央先後制定了《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關於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等40多個政策規定和相關文件,明確了改革的指導原則、基本思路、工作目標和方法步驟,使改革工作有章可循。據統計,全國已建立行政審批配套制度8000余項。目前,以行政許可法為核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配套的行政審批法規制度體系已基本建立。

  一些地方引入現代企業優化業務流程理念和方法,對政府部門原有的審批流程進行全面梳理,實現了審批層次、環節的大幅精簡,提高了審批效能。積極推廣網上審批,解決傳統審批模式信息不透明、流程繁瑣、時間過長等問題。天津、河北、湖北、重慶等地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編制了目錄,推動行政審批公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北京、江蘇、浙江、安徽等地積極推進“兩集中、兩到位”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目前各地已建立政務服務中心2800多個,省、市、縣、鄉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基本形成。

  此外,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派駐機構還加強了對審批權力的監督,對違法設立審批等違紀違法行為,堅持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電子監察工作,浙江、湖南、江西、廣東、廣西、貴州等地實現了省、市、縣三級聯網監察。水利部、農業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等部門也相繼開展了電子監察工作。通過電子監察系統,基本實現了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時監控、預警糾錯、績效評估、信息服務和投訴處理等功能。

  行政審批制度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

  通過近年來的不懈努力,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都産生了廣泛的積極影響。

  ——加快了政府職能轉變。通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把政府不該管的交給企業、社會和市場,逐步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增強,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有所改變。各級政府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強化市場監管的同時,更加注重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推進了依法行政。2004年7月,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審批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各地各部門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全面清理、廢止和修訂與法律相違背和不一致的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新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行政審批的法規、規章和制度,依法規範政府的權限和履行職能的程序。

  ——加強了政府管理創新。堅持把推進政府管理創新作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行政審批的所有環節,凡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一律向社會公開,實行“陽光審批”。各地在改革中還積極探索,建立了政務中心或政務大廳,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發展電子政務,實行網上申報、網上審批等。這些做法對於減少政府工作流程、優化政府組織結構、提高行政效能,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促進了廉政建設。行政審批是行政權力最為集中的領域。建立健全有效規範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機制,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通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健全了行政職責體系和問責制度,遏制了濫用權力、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行為和腐敗現象蔓延,推動了政府反腐倡廉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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